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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风险意识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风险意识。

知识产权制度的风险研究,从识别、评价到治理,每个过程的理论思维都应该是客观事实分析和主观价值判断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路径的选择实际上是基于风险的政策选择。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建设中,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意识非常重要。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强迫我使用它的结果,即外力强加的结果。然而,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该制度已成为一种为我使用的政策工具,即作为建设创新国家的制度选择。引入外国法律或国际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过程,也是一个法律本土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如何在国内扎根和内化外国制度的过程。[48]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未能完全实现其预期的政策目标。影响制度效益目标实现的现有法律因素,如制度选择所涉及的法律理念、法律内容和法律形式是否先进、合理、科学;还有非法律因素,即制度实施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政府公共政策体系、社会环境和文化条件是否一致。通过法律化解风险,通过法律吸收风险和将风险社会置于法治社会的背景下[49]我们需要合理构建和更新风险社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来说,在接受知识产权制度文明的同时,必须克服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强调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的本土化,注重知识产权现代化的阶段性。具体来说,我们应该持有以下风险法律概念:

1.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

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是哲学中的两个相对概念,其最直接、最重要的起源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合理性理论。韦伯将合理性分为价值(合理性)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理性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主观相信行动具有无条件排他的价值,无论后果如何,条件如何,[50]关注目的和结果的价值;后者是计算和预测后果的行动,[51]的核心是追求功利主义的动机驱动的效率。在韦伯的理论中,工具理性是启蒙精神、科学技术和理性自身演变和发展的结果。然而,随着工具理性的巨大扩大,在追求效率和实施技术的控制下,理性从解放工具退化为统治自然和人的工具。[52]这是一种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的冲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技术的改进是技术理性提升的结果,而人类的异化是以人为目的的价值理性衰落的表现。风险社会理论对此也有类似的看法。贝克认为,传统现代性的重要知识原则是科学理性

在法律研究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关系表现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法律目标与法律手段之间的关系。一些法律体系的设计和安排将工具理性作为目的,价值理性作为目的,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现代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工具理性越位和价值理性缺失。[55]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更多地反映了强大主体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利益需求,使正式公平的知识产权规则掩盖了东西方国家利益失衡的本质不公平。知识产权既是私有产权,也是公共政策。基于知识产权两种属性之间的关系,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很好地解释说,无论我们称之为知识产权,我们最好将其视为实现公共政策的一种手段,并授予个人或机构更大的经济特权。[56]可以认为,寻求全球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机制,改革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理念应该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这里的价值理性包括知识产权创造和利用的利益平衡、知识贸易中东西方国家利益的调整和知识传播中公共利益的实现。

2.权利(力)概念与责任概念的统一。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形式,包括义务功能要求,是当代法律概念的核心类别。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是基于这一核心类别。风险社会的法律应对有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法律的确定性,另一个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在风险社会中,法律授予的权利(力量)旨在最大限度地抵消风险造成的影响和侵权,或专注于追求和确认确定性价值。[57]知识产权立法的最初目的是合理定义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明确本权或其他权利的构成,并通过行使权利实现其确定性利益。然而,在当代新技术的影响下,传统法律体系下的权利确定性边界变得模糊,从而带来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对知识产权合法性及其边界的质疑已成为知识产权制度挑战的突出问题。[58]这里的权利界限涉及智力成果专有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划分、创造者权利和传播者权利的划分、创造者权利和用户权利的划分。不确定性的风险可能来自权利的扩张或滥用,也可能是由于权利的侵权或冲突。从风险社会理论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的权利概念应包括以下内容:权利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权利应当谨慎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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