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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防范知识产权制度化风险和技术风险

在知识产权领域,滥用权利和违反义务将涉及责任。在法律理论中,侵犯法律权利或者违反法律义务造成的,由专门国家机关确定并归因于责任主体的直接强制性义务,是法律责任,又称第二义务。[59]与上述理论不同,风险社会理论的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责任主体广义,包括技术产品创造者(禁止开发技术产品)、技术产品评估师(技术产品负面影响或副作用评估专家)、技术政策制定者(决策责任)。多责任主体制度旨在防止贝克批评的组织不负责任;第二,个人权利的责任是广泛的。如技术滥用、技术误用和利益游戏下的技术选择和使用,都是造成技术社会风险的行为,包括构成滥用权利和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有些可能是公众批评的道德责任。

在风险社会中,知识产权制度主张的法律概念应该是权利(力量)概念和责任概念的统一。诚然,这是对权利持有人的要求,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即主体在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应当履行其责任,并将责任概念贯穿于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利用过程中。此外,这也是对权力持有人,即知识产权经理的要求。政府在风险社会中的作用表明,决策者是风险,决策者是责任人。因此,在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机制中,政府应坚持权力和责任统一的理念,并贯穿权力运行的始终。

现代社会的风险防范和治理需要人类构建新的价值观和新的知识体系。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和技术风险,可以采用法律控制和技术规范的综合治理机制。

法律控制是风险控制机制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法具有激励知识创新的制度功能,其私权的扩大和保护是激励机制的法律表现。然而,从风险理论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必须注意风险控制功能的合法化。具体来说,知识产权法应当加强对权利对象的排除,禁止滥用权利,限制行使权利;有关法律应当建立限制机制、禁止机制和处罚机制,作为上述知识产权法的补充。

技术监管是风险控制机制的重要措施。技术监管体现在法律规范、政策法规和伦理规则上。风险社会理论指导下的技术规则具有以下特点:风险规避的主要途径是预防而不是补救(即从技术研究开始,防止技术的负面影响或副作用);风险规避的基本范式是从技术研发到应用的责任制(包括社会道德责任、科学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风险规避的重要措施是遵循技术民主原则(包括适度的技术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公众决策)。[60]

法律控制和技术规范的风险观告诉我们,防范知识产权制度化风险和技术风险,不仅涉及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转型,还需要建立以规避风险为指导、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形成以综合理性(包括社会理性和科学理性)为基本内涵的科技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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