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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制度自信地授予基因技术专利

1.基因技术风险和人类社会安全。

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不仅是风险社会的特征,也是风险社会的成果。所谓技术风险,是指人类在使用技术时违反技术本身规律所产生的社会风险。[41]违反技术本身规律的行为有时受到人类认知能力的限制,有时受到某种利益的考虑。例如,基于政治需要或经济效益的目的,我知道使用某种技术会带来不良后果,但我仍然选择技术行为。

风险社会中的基因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类生态环境风险。在现实社会中,人为环境风险超过自然环境风险已成为风险的主要内容。环保主义者认为,面对基因产生的巨大商业利益,人类可能会失控或滥用基因技术。其结果是物种灭绝或性状变化,破坏生态平衡,导致生物安全问题。第二,人类社会秩序的风险。随着人类基因地图的破译,可以揭示人类遗传资源的密码。当技术发展到可以阅读个人基因组时,它可以用于测试人类的健康、智力和潜在质量。如果人类基因信息使用不当,就会产生基因歧视,这可能危及人类自身的安全;第三,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转基因食品已经被用来测试人类的健康、智力和潜在质量。如果人类基因信息使用不当,就会产生基因歧视,可能危及人类自身的安全;第三,转基因食品的风险。与此同时,世界舆论也在关注转基因作物过产某些外源蛋白质,这可能危及人类健康。

知识产权制度自信地授予基因技术专利,但对基因技术风险无能为力。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防止基因技术滥用,但其作用有限。我们必须面对当前缺乏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治理体系,才能走出基因时代的技术风险。

2.网络风险和信息社会安全。

信息全球化是建立在网络社会化的基础上的。网络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新的社会结构、形式和模式。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主导功能和过程越来越多地由网络组织起来。网络构建了我们社会的一种新的社会形式。[42]网络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有风险的社会。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法律有潜在的影响,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变得难以控制。可以认为,网络社会所包含的数字化不仅引发了工业革命,而且还引发了社会革命。[43]

网络风险来自网络技术和网络作权本身的内生性风险。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制度信任的风险。风险社会不仅是一个事实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44]网络环境秩序的治理取决于权力机构以正式形式建立和确保实施的正式制度,主要是法律制度,也取决于具有社会规范形式的非正式制度,如习俗、惯例和道德伦理。我们可以看到,正式建立的法律制度对日益猖獗的网络侵权和大量侵权群体无能为力。在网络环境中,每个网民的每一次鼠标点击都可能构成侵权,但法律难以制裁。因此,作权的制度化违规已成为常态,而不是非正式制度(潜规则)的产生,正式规则或制度名存实亡。[45]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可以认为,缺乏作权文化认同是一个法治信仰问题,而在风险社会理论中,它是一种制度信任危机。第二,技术保护措施的风险。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方便广泛,数字技术的出现削弱了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为了应对数字作品的非法传播,加强权利人控制其作品网络传播的能力,将技术保护措施纳入作权制度。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技术保护措施得到广泛应用,它可能会限制网络信息传播的巨大能量,也可能潜在地破坏公众与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数字版权管理或技术保护措施取代销售许可证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阻碍公众接触或获取信息。[46]第三,数字差距的风险。在全球范围内,数字技术的应用和程度存在很大差异,这种网络发展的不平衡将导致许多社会差距。在影视、音乐、广播、游戏、动画、出版等版权行业,数字内容行业占据主流和主导地位,数字内容产品生产的许多核心甚至技术标准大多由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掌握。根据《中欧数字差距比较研究》提供的数据,2007年中欧数字差距综合指数为0.69,这意味着中国的整体信息化发展水平和应用水平落后于欧盟69%。网络时代的数字差距扩大了社会不平等[47],这不仅表明东西方国家的作权利益不平衡,也表明这些国家的人民接触和获取信息的能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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