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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网络和基因技术的应用

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

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网络和基因技术的应用深刻地改变了知识产权的生活环境。这一判断取决于以下两个事实:第一,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技术不仅造福人类,而且增加了人类伤害自身的可能性。从技术经济的‘进步’力量中增加的财富越来越笼罩在风险生产的阴影中。[25]这是技术负面性与风险不确定性之间的关系。第二,传统的社会治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体系)无法解决工业社会过度发展造成的社会问题。我们所经历的无能为力不是个人失败的标志,而是反映出我们的制度无能为力。我们需要重建这些我们曾经拥有的制度,或者建立一个新的制度。[26]这是法律确定性与风险不确定性之间的偏差。可以说,当前知识产权法律秩序存在先天缺陷和潜在危机。

1.文化风险与文化多样性。

文化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伴生物。文化全球化不仅意味着文化的全球整合,也孕育着文化冲突。[27]国家文化安全和世界文化多样性是文化领域社会风险的表现形式。在当今文化全球化和文化产业全球化的时代,我们面临着一个风险文化时代。斯科特·拉什警告说:意想不到的风险和危险将不再是工业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危险,而是信息、生物技术、通信和软件领域产生的新风险和危险。[28]当今时代的文化风险表现为国家文化主权的弱化和传统文化的边缘化。在全球范围内,许多民族和部落的传统文化和所谓的主流文化一直处于一定的紧张状态。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东西文化之间,也存在于东西文化之间。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文化全球化不能消除文化的民族性和多样性。当今世界的情况是,大约200个国家生活着1万多个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许多国家都是多文化、多民族的。维护文化多样性主要在于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但对于国际社会来说,文化多样性意味着语言、宗教和生活方式的差异。承认这种文化多样性是承认不同国家文化主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30]是实现文化多样性的伦理基础,[31]也是国家文化主权原则的法律要求。

以TRIPS协议为核心的国际保护体系的制度缺陷在于,它试图保护文化表达形式的原创性和新颖性,而忽视了文化表达形式的多样性。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欧洲和美国的文化类型以其现代性的特点主宰着世界。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欧美文化对当地土著文化和传统文化的同化日益侵蚀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主张的法律精神和制度标准已成为国际社会生活的指南。[32]在知识产权领域,欧美文化类型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受到欧美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延伸保护。相反,知识产权制度对不同类型的文化,即智力源泉,缺乏必要的法律修养。该制度只能保护知识产权上的财产利益,难以保护。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体系框架下,危及文化多样性的文化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科技、资本、少数国家的文化创作、生产、传播行为、其他类型的文化表达和知识形式,损害文化多样性,特别是非主流文化、传统部落文化、少数人群体文化的存在和发展。例如,对其他类型的文化具有不同的意义,并将其纳入另一种类型,损害特定文化生存的独立性;以文艺术作品的形式扭曲其他类型的文化生活,损害传统部落文化表达形式的真实性;占有和利用歌曲、舞蹈、戏剧、医药等其他类型的文化表达形式,既不标记来源,也不支付报酬,损害传统文化资源的合法权益;利用电视、电影、网络、视频、广播、出版等技术控制文化传播手段,扩大单一文化的传播空间和时间,损害弱势文化平等表达的机会。二是通过国际文化市场,少数国家以知识产权的名义不断扩大文化影响力和文化出口贸易,形成合法形式的文化垄断,使许多国家的多元文化在生存和发展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以电视节目和卫星节目为例,西方国家完全垄断了电视节目市场。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60-80%的电视节目来自美国,几乎成为美国电视的转播站,而非洲国家的外国电视节目占节目总播出的90%。目前,亚太地区上空有200多个卫星电视频道,其中大部分是西方三大电视集团在亚洲开设的特殊频道。[34]可以说,以知识产权为支撑的文化全球化和全球化文化产业正在挤压多元文化的生存空间,构成风险社会的文化风险。

2.生态风险与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包含生态、遗传、社会、经济、文化等价值。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生物多样性危机或物种资源破坏的根本原因不是自然灾害,而是人为的不确定性,即制度化风险。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体系中,授予专利的条件仅规定为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材料来源不是专利的要素,即生物技术专利的获取不能考虑生物技术的基因来源。当代生物技术的特点之一是对资源的依赖和资源的信息化。在生物技术时代,谁掌握了地球上有限的遗传资源,谁就能在生物经济的发展中采取主动,成为新的财富所有者。[35]

现实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处于生物技术和资源的两端。世界上80%的生物资源都在发展中国家,95%的生物技术专利由发达国家控制。[36]长期以来,在缺乏生物资源国家主权的情况下,在当前知识产权体系框架下,东西方国家的生态权益存在重大失衡:发展中国家的生物资源优势无法体现在专利申请或使用专利上。相反,高水平的专利保护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投入成本。[37]

国际生态环境的愿景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公平合理地分享使用多样性资源的利益。[38]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了以生态和环境保护、遗传资源保存和开发为一体的发展主题,在世界贸易组织和TRIPS协议的框架内没有得到协调和响应。少数国家甚至实施双边主义,专门签署生物技术高水平保护协议,以达到预定的TRIPS-Plus的目的。[39]人们有理由担心上述制度或政策的缺陷使世界面临生态破坏危机的巨大风险和高度不稳定。[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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