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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决策的制度化风险

风险社会理论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风险社会研究是当代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1986年,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贝克认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社会风险。西方社会的主导经济体系、法律体系和政治体系不仅涉及风险制造,而且还参与了风险真相的掩盖。现代化正在成为它自己的主题和问题,因此它变得反思。[1]这一理论后来通过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等人的发展形成了一个深远的学术理论。因此,风险社会引入了20世纪末和21世纪社会科学界的新语义范畴,风险社会问题已成为跨国际、跨世纪、跨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在风险社会理论中,风险社会的概念不是社会发展类型的历史阶段,也不是特定社会和国家的实际发展阶段,而是对当今人类时代问题的理论概括和形象描述。具体来说,现代风险具有以下特点:(1)风险的内生性。人为风险越过自然风险已成为风险的主导内容。随着工业制度、法律制度、技术和应用科学等人类决策和行为的应用,产生了制度化风险和技术风险的新类型;[3](2)风险的全球性。风险社会是一个全球风险社会,风险的空间影响超越了地理和社会文化的界限。风险的全球性伴随着全球化的浪潮。正如吉登斯所说,在全球化时代,风险的影响已经普遍化。[4]贝克将风险的全球性归因于人类文明决策的多样性。(3)风险的全球性伴随着全球化的浪潮。(3)风险的影响在全球化时代被普遍化。[4]贝克将风险的全球性归因于人类文明决策的多样性。作为一种人为风险,它的诞生和发生受到人文、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可以说,风险是多样化的。[6]基于社会理性和科学理性的知识断裂导致了许多现代的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贝克提出知识经济就是风险经济

风险社会问题的法律研究侧重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在于规范和追求技术上可以管理的风险和灾难的每一个细节,即使风险和灾难的可能性很小或影响很小。[8]法律秩序是法律制度实施和实现的效果,即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制度风险和风险法律控制是风险社会法律研究理论的基本内涵。

知识产权是300多年来发展起来的制度文明模式。然而,在风险社会理论的背景下,这种制度文明可能成为一种制度风险。这种风险是人为的不确定性,其原因来自于人本身,即由现代的推广造成的人对自己的威胁。[9]知识产权是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的法律,也有现实或潜在的制度风险,或技术经济或法律决策造成的风险,或法律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造成的风险。[10]质言之,知识问题是现代风险的根本原因,系统选择的本质是基于风险的决策。如果风险是知识中的风险,[11]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风险社会中的知识产权可能存在风险。对风险社会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决策的制度化风险。风险社会的意义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文明决策可能会触发全球化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和一系列风险。[12]直截了当地说,风险是决策的先决条件。[13]东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有不同的历史背景。虽然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缺乏法律移植的结果,但它本质上是法律改革和广义立法的表达。[14]它不仅是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有相当基本的文化传统。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知识产权立法没有制度继承,也缺乏文化土壤。外力强加的法律移植往往带来法律实施效益不足的风险。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体系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必须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保护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缺乏发达国家所经历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步改善,增长缓慢。因此,政府没有准备好建立制度,缺乏政策应用经验,社会缺乏规则意识,形成了违反制度规则的制度化。[15]这是规则运行故障的风险,其结果使保护和创新的风险制度化转化为制度化风险。[16]

2.知识产权对象的技术风险。风险社会是一个高度技术化的社会。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不仅是风险社会的特征,也是风险社会的原因。现代社会的风险是创造的风险,这是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17]马克斯·韦伯生动地指出,人类注定在不久的将来生活在技术知识的囚室。[18]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鲜明的现代化特征。立法者总是打算通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来促进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受现代知识产权法保护,是知识革命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时代技术。有必要尊重和保护以私人形式存在的网络版权和基因专利。这种对知识体系和技术知识的信任是人们在风险社会中获得和持有的基本安全性。然而,它们是交织在的。从反思现代性出发,信任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技术是不够的。知识技术本身的有限性是一种风险:第一,权利边界冲突带来的风险。例如,在网络版权领域,专有权和公共领域的定义、数字内容与传播技术的关系、智力成果与传统文化资源的关系都是网络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或社会风险。第二,独家使用技术带来的风险。例如,在基因专利领域,开发和使用基因食品、基因药品、动植物基因甚至人类技术基因都会导致人类自身和人类生活环境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改进和进步,但也包含负面影响。

3.知识产权运作的全球风险。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甚至治理机制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带来全球风险。反全球化认为,全球化正在催生另一种形式的帝国制度:互联网是信息帝国主义这是一个明显倾向于发达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智力产品被搁置在公共领域,发达世界的智力产品被紧紧掌握在私营公司手中。[22]第二,知识产权与国际人权之间的冲突。联合国人权促进小组委员会发表文件,声称由于协议的颁布没有充分反映所有人权的基本性质和完整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人权法存在明显冲突[23]。TRIPS协议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不足,国际社会存在质疑和争议。其重点是协议的合理性和适当性。诚然,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现实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因素。在风险社会中,利用我们的文明决策可以导致全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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