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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民法是调整经济中的横向关系

面对意识形态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实事求是。

中国改革:在民事立法过程中,是否也受到意识形态的制约和影响?

傅阳:当然也有。例如,原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一个学术问题,与立法无关。然而,有所谓的民法论和所谓的民法经济法论。后者受到前苏联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这些经济法学派的同志和民法学派之间的许多争论反映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实际转型的时代标志。例如,他们认为民法是调整经济中的横向关系,调整经济法则中的纵向关系,使行政和企业处于不平等地位。

受此影响,法律工作委员会在部门设置上分为民法和经济法。当然,这种对实际工作和主导思想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对社会的影响相对较大。例如,在《经济合同法》中,我们的法律工作委员会同志坚决不同意写作,其主要思想是经济合同不能由上级干预履行的,先由企业赔偿,再由财政赔偿。我们认为计划经济的痕迹太明显了。该规定直到《民法通则》才被取消。

《经济合同法》应在全国人大审议时首先宣读,并邀请当时最好的播音员之一。现在我们都知道目标这个词了。当时,播音员读成了标准de,然后观众不知道是什么。另一个例子是,在起草《公司法》时,研讨会收集了各个方面的问题,其中许多现在看起来很可笑。例如,有人问:首钢被称为首钢公司,鞍钢被称为钢铁厂,那么公司法管理是否关心鞍钢呢?

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需要经历的过程,包括意识形态和我们对法律的理解。这也是从计划到市场的过渡过程中必须经历的。例如,当我们参加中德法律研讨会时,一位德国人当面问:你们国有企业谈论利润吗?当时,会场一片寂静。后来,我说:根据计划经济,企业生产的目的是创造物质财富,积累建设资金。如果你不赚钱,你怎么能积累资金。我回答了这个问题。后来,在回来的路上,有人告诉我,国有企业是否赚钱是不合适的。这可以看出当时的普遍社会观念。

我们的经济发展本身也涉及到权利的逐步完善和扩大,因此在立法中经常出现建设、发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冲突。许多环境法和资源法都涉及到这个问题。一个是经济发展水平,另一个是技术水平,这也会限制立法的进程。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中有一项非常正确的规定:海洋景区和海洋养殖区不得设置污水出口。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大连,由于特殊地形,据当地人说,所有的屁股都在海里撅嘴,但海域是景点和养殖区。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后来,本文改为:第一,不允许设置新的污水出口,第二,原标准应达到无害标准,不能达到限期改造。因此,在立法中,我们只能制定现有水平下可以达到的标准,然后随着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改进。

中国改革:你认为民法通则对中国改革进程有什么作用?

傅阳:一般来说,改革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应该反映改革的成果。不仅《民法通则》,而且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为改革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平台。例如,没有《公司法》,就无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公司制度。另一方面,改革也为法律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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