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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民法通则第59条中的重大误解

1、意思与表达不一致。

意义与表达不一致,即内在意义与外在表达行为不一致。在意义表达的三个要素中,缺乏某些要素可能导致意义表达不成立,事实上,也可能导致意义与表达不一致,主要是基于民法利益平衡的考虑,牺牲了逻辑延迟。

根据表意人心理状态的不同,意义与表达的不一致可分为故意与意外的不一致。

(1)故意不一致。

由于表意人不能故意使其缺乏行为意义,故意的不一致发生在表达意义或效果意义有缺陷的情况下。

如果表意人单方面保留其内在效果的含义,则构成单独的虚假表示(真正的含义保留)。由于表意人真正知道其表达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应采用表达主义,但不一致是相对人知道的,这是一个例外,应采用意义主义,使其行为无效。

另一种情况是通谋虚伪。主流观点是行为无效,但善意第三人不得无效对抗,但作者持相反意见。私法自治的初衷是使双方在自由意识状态下实现双方的法律效力。

(2)无意(偶然)的不一致。

无意的不一致,主要情况是错误。鉴于中国大陆《民法通则》59条使用重大误解,有必要澄清错误和误解。

错误是指行为人因理解错误或缺乏对错误的理解而产生的意义和表达不一致。①错误发生在表达方面,并发生在意义表达成立之前。根据大陆法律体系的传统定义,误解发生在被接受人理解对方的意思产生的错误理解。错误的范围应限于意义所表达的内容。具体来说,包括当事人、当事人资格、标的物性质、债务履行、法律行为性质等。

当然,不知道意内容的未知构成错误;意思表达内容外的未知,属于对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理解,构成意思表达不成立。另一个例子是,在最高人民法院88年发布的《民事意见》第71条中,对行为的性质、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误解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误解。因此,《民法通则》第59条中的重大误解可以定义为学术意义上的错误。

2、《民法通则》59条的适用。

虽然《民法通则》赋予了表意人撤销权,但立法技术略显粗糙。第五十九条只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情况:对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和明显的不公平性。不仅范围太窄,难以涵盖交易中的各种情况,而且错误与意义表达不成立的界限也不明确。

(1)台湾民法的启示。

长期以来,错误的分类是基于结构主义,或将错误分为实际错误、表达错误、法律依据错误;或法律行为性质或类型错误、当事人资格认识错误、标的物同一性错误、标的物价格(数量、履行地点、履行期)错误等,导致实践混乱。事实上,应采取救济措施,权衡对方信任利益、交易安全和私法自治的价值,注重意义表达和表达不一致,考虑意义表达不成立等情况。

表意人的撤销权只有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在撤销权制度中引入过失的主观因素,表意人承担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无过失的撤销权考虑到交易安全。

(2)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

参照中国台湾省的立法和中国大陆《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不妨扩大重大误解,具体解释为行为人重大过失造成的错误。同时,在解释中补充但行为人知道撤销原因的除外。原因如下:

1.意大利人的过失被定义为重大过失更为合适。在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即使意大利人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只要不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只需证明其不知道,就可以撤销其意思。2.误解应恢复其原意,即错误,以避免语言混乱。3.由于意大利人可以根据重大过失撤销其意思,如何保护相对人的信任利益?《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不完整。根据本文,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有义务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4.维护私法自治原则,无需在任何情况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如果表意人知道撤销的原因仍然是一种行为,则不需要事后撤销。因此,应在59条解释中补充但行为人知道撤销原因的除外。

第三,意思是不成立的法律救济。

意思表示的建立必须具备内部意义和外部意义两个要素才能建立,意义表示不成立的含义存在争议,其与意义表示可撤销的界限不明确。有必要从撤销权的角度分析错误。

(1)缺乏行为意义。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根据意义表达的构成要素,缺乏行为意义应当导致意义表达不成立。此时,保护对方的信任利益已成为关键。因此,只有扩大《民法通则》第59条,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定,赋予对方撤销行为的权利,才能使其信任利益具有救济的可能性,保护交易安全。

(2)缺乏意义和错误。

意思是否是意思是建立的必要条件也存在很大争议。特别是,很难确定意思人是否有意思。

缺乏意义与错误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谁将承担意义风险的问题。如果认为意义风险应由表意人承担,同时保护相对人的信任利益和交易安全,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应使表意人有救济渠道,放宽民法通则59条,使表意人撤销其意义;相反,如果基于私法自治原则的风险应由对方承担,则应缩小表意人撤销的范围。相比之下,前者可以达到平衡的目的,并可以在考虑对方的信任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行为人真诚的私法自治原则。

(3)缺乏效果意义和错误。

对于效果意义的实质性效果,即只要表达者对实际结果有足够的了解,这种理解就包括经济或社会的结果。此时,应采表达主义,从表达者的外部表达来推断其内部效果。

另一方面,由于意大利人缺乏实质性效果的意义相对罕见,因此缺乏效果的意义可以归因于缺陷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9条的适用应尽可能放宽,以弥补错误和信任利益损害赔偿的不足。

此时,如果故意表示行为与内在效果的含义不一致,则构成真正的含义保留,则应采用表达主义,其含义不可能被撤销。

至于通谋的虚伪,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方利益,就不会无效。此时,由于缺乏对方知道的意思,也没有必要取消,因此其意思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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