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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婚姻法解释的引入有其缺点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父母买的房子,对方无权分割。

本文推翻了《婚姻法》解释(2)第22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投资的,应当认定为夫妻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与司法解释(2)第22条相比,本条规定的对象不同,更合理,更符合国情。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投资者的男性父母或女性父母都表示,他们担心离婚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父母通常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他们在离婚时将房屋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必然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初衷,侵犯了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利益。因此,新的解释解决了成千上万的家庭努力,用一生的积蓄买一套房子作为父母离婚的担忧,父母不再分享父母离婚的财产。以父母和子女的名义登记房屋产权的,视为父母明确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大多数人同意这一点,认为这种处理考虑到了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常识,有助于解决纠纷。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的礼物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投资购房的真实意图更加客观,有利于平衡和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但我也发现了问题。

首先,这个漏洞是,夫妻一方可以通过父母赠送房屋的方式转产。这样,它将完全损害他人的利益,人们将尽最大努力转移共同财产。其次,解释同财产。其次,解释3限制了父母一方购买的房地产的目的,即为孩子购买。这样,虽然父母购买的房地产以孩子的名义登记,但它们只是挂着自己的孩子的名字,而不是给自己的孩子。这不能被视为给孩子的礼物,否则可能会引起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房地产产权纠纷。新的司法解释也极易导致夫妻关系不良,阻碍配偶之间建立真正的夫妻关系,使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成为赤裸裸的财产游戏关系。因此,在这场房地产纠纷中没有真正的赢家。

解决不足的补救措施。

(1)男女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忠诚协议。

也就是说,自愿签署的夫妻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一旦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赔偿无过错方。这样,我们的财产分割就可以在婚前得到保证。如果将来发生上述变化,有协议作为我们自己的保护。法律还可以强制规定,夫妻在领取结婚证前必须到公证处办理离婚前财产公证。婚前约定的财产制度也应当公证,否则不得办理结婚证。将婚前财产协议作为法律的黑白规定,使夫妻不会因为面子和感情而难以公证,从而更好地保护婚姻。

(2)加强对过错方的处罚,严格写入法律规定。

在中国,我认为在婚姻中惩罚过错方是完全不够的。《婚姻法》甚至没有将夫妻中的一方作弊视为过错,这对另一方完全不公平。完善的婚姻法应该限制和惩罚违反婚姻道德的行为。我希望法律在未来不会是空白的。

(3)男人可能不会先买房。

当男人和女人计划结婚时,不要只要求男人买房子,女人有经济条件也可以买房子。女人可以先发制人。

在中国,男人往往很强壮,而女人则很弱。婚姻的解体将大大降低妇女的生活质量,因此弱势一方需要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种新的解释没有考虑到妇女在婚姻中的特殊权益,也没有惩罚过错一方,从而加速婚姻配偶的两极分化,威胁到社会公平。今天,随着物质观念的上升,社会生活成本的上升和价格的上涨,这一规定无疑动摇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使原本纯洁高尚的婚姻关系完全复杂和功利主义,为脆弱的人类情感增添了阴霾。《婚姻法》解释(3)的引入有其缺点,但我们不能完全否认这种具有现代进步意义的司法解释,它也规定了许多有利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一项法律的引入,也将有一个适应社会的过程,我们相信多年后的法治进程将是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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