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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日耳曼法继对占有的规定

占有制度是整个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占有不是物权,而是规定在物权的行列中,称为物权。我国《物权法》将在第五章占有规定,与所有权、利益和担保物权并列,但整个占有制度只有五条法律规定,成为物权法的小尾巴。现代物权法更注重物尽其用

1.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学理和国家立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人们认为占有是一个事实上控制事物的事实。例如,《瑞士民法典》第919条第1款规定,占有是对事物的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事物的占有人。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学者也经常持有这种观点。第二,认为占有是对事物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8条规定,持有或享有物品或权利称为占有;物品或权利由占有人保持或行使,或以占有人的名义保持或行使。第三,认为占有是一种控制和控制事物的权利。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为他们自己的意思,实际上是控制事物。第五,认为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权力,是主体对事物的实际控制。

中国现在普遍认为,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其实的主导地位。对占有概念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对占有性质的不同看法。

(2)占有的性质。

从学者和国家的立法现状来看,主要有事实说和权利说之争。

事实认为占有是事实。也就是说,占有是占有人占有物的一种状态。无论占有人是否有合法的占有权,只要有人实际上对事物的控制和控制关系,就可以建立占有权。这种观点起源于罗马法,被大多数国家接受。今天,德国、法国和瑞士肯定了立法中的占有是事实。

权利理论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占有是占有人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产生的利益。因为权利必须是合法的,所以它本质上要求占有人拥有合法的权利。这一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因为日耳曼土地上的权利不容易确定,必须以占有的状态表彰权利。后来,《日本民法典》继承了这一观点,并在其物权编辑中明确规定占有为占有。

笔者认为,将占有定义为一种权利是不正确的。首先,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不能区分占有。其次,将占有定义为一种权利必然要求占有人拥有合法的占有权,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我们应该证明我们有合法的权利来源,权利是恶魔的证明。在经济交流中,如果需要证明最基本的占有,经济交易将无法进行。

在中国一般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的基础上,占有的性质被定义为一种法律事实,作为一种法律利益来保护它。这无疑更适合中国今天的民法制度。

(3)历史沿革占有。

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一些关于占有的研究。罗马法理论认为,占有包括两个要素:一是控制事物;第二,将物体作为现有意图。前者是占有的物质要素,罗马人称之为物质元素;后者是占有的精神要素,称为心理元素。也就是说,占有人必须有所有的主观意图,然后被称为占有主观理论。

日耳曼法继对占有的规定之后,日耳曼法学者耶林提出,虽然物为某人的实际掌握只是一个客观事实,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或后果,但一旦这一事实是由某人的某种意愿造成的,它就会成为占有,而所谓的某种意愿只需要持有某种东西,而不需要自己拥有。经过学者的发展,形成了个纯粹的客观理论,即占有只是人们对事物的实际掌握,而不是任何意义。②《德国民法典》直接采用了占有的客观理论,并建立了新的占有法律概念。第854条第1款规定,事物的占有是由于事实上对事物的控制。在此基础上,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已成为占有制度中最重要的分类形式之一。

二.在物权法中占有地位。

由于忽视占有在整个物权法中的重要性,占有已成为物权法研究领域的一个短板。然而,现代物权法追求效益,有必要重新定义物权法中的地位。

1.独立地位。

客观地说,占有意味着所有非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占有人,从而使占有成为与各种民事权利相关的基本民法理论问题,使其独立于所有权。民法中占有制度的具体价值最直接的体现是占有与所有权的分离,使占有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保护。

占有不再仅仅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而是可以根据其控制和控制的事实状态单独获得法律保护。占有人可以根据其占有的事实状态要求归还原物;有权要求消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权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害。中国的物权法将占有作为一个单独的。

第五章与所有权并列,可见我国独立地位已得到认可。

2.占有的基本地位。

在整个产权和产权的发展历史上,一个清晰的背景是:从财产利用到财产所有权再到财产利用。在原始社会中,人类已经开始使用事物,而事物的所有权是权利意识萌芽后的产物,因此事物的所有权首先被使用。抽象所有权是从占有发展起来的前提,使占有成为表彰所有权和实现其他所有权的前提。

3.优越地位。

现代物权法体现在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基础上。可以理解,所有权在物权制度中处于核心。最重要的地位。优越地位并不意味着重要地位有对所有权处于优越地位。③这一优越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中,由于不同的占有状态,交付方式也有所不同。通过普通交付方式直接占有动产物权的变更;间接占有可以通过简单交付。指示交付或占有变更完成物权变更。其次,在所有权交易的风险转移中,也以占有转移为标志。《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由卖方在标的物交付前承担,买方在交付后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占有推定所有权。占有是对事物的实际控制,占有的事实和权利共存是正常的,根据这种覆盖,法律建立了权利推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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