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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法国民法典的三大传统原则

1、制定法典的历史条件不同。

18世纪末的法国和19世纪的德国都有制定统一民法典的迫切要求,也有制定法典的历史条件。然而,法律和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在制定过程中存在激烈的争论,但其争论的本质是不同的。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最初是由法学家冈巴塞雷斯主持的,并制定了三份法典草案,但这些草案并没有成为法律。1799年,拿破仑被任命为第一任执政官员。凭借革命家的勇气和远见,他清楚地意识到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极端重要性。上任后不久,他任命了以包塔利斯为首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四个月后,该委员会提出了由36个单行法,即民法典的36章组成的民法典草案。在提交咨询院和立法院讨论和投票的过程中,该草案遇到了左右两方面的阻力。激进主义者指责法典缺乏革命精神和创造力,屈服于封建传统,保守主义者批评法典违反了法国固有的传统,未能理解罗马法的立法精神。此时,拿破仑准确地估计了法国革命的情况,他站在大多数资产阶级的立场上,以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消除。在他崇高的军事威望和强大的压力下,法典于1800年全部通过。为了纪念他的贡献,民法典后来两次被称为拿破仑法典。

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的出现与资产阶级革命无关,因为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在法典编纂期间占据主导地位。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运动的集成。法律在法典编纂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编纂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改变德国法律的混乱和落后。德国民法典诞生后,它也对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瑞士、奥地利、希腊、日本、巴西、士耳其、泰国和旧中国的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模仿了它。总的来说,法国民法典的政治影响远远超出了法典本身的法律意义,而德国民法典则以其法律魅力征服了世界各国。法国的革命思想和德国的法律科学赋予了它们独特的品牌和风格。

二是时代特征与思想基础不同。

法国民法典诞生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而德国民法典则产生于资本主义向垄断的过渡时期。从法典的时代特征来看,前者是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法典,后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纠正,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化倾向。

法国民法典深受启蒙思想家创立的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古典自然法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认为法律的目的是确保人民在合理的前提下处理或安排个人、行动和财富。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精神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到19世纪末,法律开始向社会化方向发展。西方国家意识到,个人权利和自由是有价值的,但不能忽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个人不能离开社会。只有维护社会利益,才能有效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此时,民法思想。

我们希望从极端尊重个人自由会公共福利。《德国民法典》反映了这一民法思想。它实施了民法的三大传统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和发展了三大传统原则。

三、语言风格不同。

法律、德国和民法典诞生于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因此它们有非常不同的语言风格,甚至完全相反。法国法典的语言易于理解,简洁全面。法学家费舍称赞法国民法典传播法律知识,使普通法国人更容易理解和指导自己法律的主要原则。此外,法典的简单格式使其易于在国外传播。。。它确保了拿破仑法典在法国境内得到广泛采用。马文的流行可以追溯到古罗时期。简单精致

德国民法典的语言风格是日耳曼文化的典型产物,与德国法学家和法律科学在法典编纂中的重要作用密切相关。法国民法典不是由法学家起草的,而德国立法者深受萨维尼思想的影响,认为只有通过对德国法律材料的科学研究,才能找到德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编写民法典。显然,德国民法典晦涩难懂的语言风格不利于其传播,对公民的教育功能相对较差。普通德国公民很难准确理解和使用它。因此,有句话说法国民法典是人民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法学家的法典。因此,德国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了强制律师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典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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