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职称论文网!
法律论文

胎儿权利的保护不容忽视

1.胎儿法律地位分析。

在医学上,胎儿的发育分为受精卵、胚胎期和胎儿期三个阶段。胎儿是指从怀孕12周开始的未出生儿童,四肢明显,手足分化。

在法律上,对胎儿没有明确的定义。一些学者认为胎儿是母亲胎盘中的生命体,是生命发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阶段的存在形式;一些学者认为胎儿是指仍在母亲子宫中的胚胎或未出生的胎儿;台湾法学家胡长清指出:胎儿是母亲的儿子。也就是说,从胎儿到出生完成。因此,自然人生命的开始和结束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其法律标准是一个非常微妙的规范问题。

二、各国有关立法介绍。

从现代世界各国和中国的立法来看,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模式大致如下:

(1)大陆法系。

大陆法律系关于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是基于民事权利和能力的概念。有三种立法主义:总保护主义。个人保护主义。绝对否定主义。

1.总结保护主义。

一般保护主义的基本观点来自罗马法只要对胎儿有益,胎儿就应被视为出生的精神,即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权利领域,视为出生。例如,台湾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胎儿仅限于未来的非死产者,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被视为出生。我们可以看到,一般保护主义在胎儿权利能力的存在时间上也略有不同:一种附条件主义,认为胎儿在出生前已经获得了权利,但在未来,如果死产,可以追溯到出生前失去权利的能力。

2.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保护主义是胎儿原则上没有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它可以被视为有权利能力。这些情况通常是胎儿纯粹受益的情况。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如果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视为已出生。第886条规定:胎儿继承视为已出生。前款规定胎儿不适用于死体出生。第783条规定:父亲也可以向胎儿子女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得到母亲的承诺。。关于损害赔偿请求(第721条)。继承(第886条。第965条)。遗产能力(第1065条)和父亲索赔胎儿(第783条)规定胎儿有权利。

3.绝对否定主义。

绝对否定主义意味着胎儿没有权利,不得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俄罗斯和中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俄罗斯民法典》只在第17条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能力自出生以来就因死亡而终止。

(2)英美法系。

1976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生而残疾人民事责任法》(Con-genitaldisabilisbilli)。该法规定了生而残疾儿童的民事责任。孕妇驾驶时对胎儿造成伤害的责任等侵犯胎儿利益的事项。在美国,《判例法》规定,每个人都受到保护,不受侵权行为的伤害,包括胎儿。

3.完善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胎儿民事权益可以在民法典总则编和相关分则编中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承认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胎儿期间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健康损害,以及出生后必须缺乏照顾的物质和精神损害。

(2)明确胎儿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胎儿的早期权利。胎儿的健康受到损害,出生时为活体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赔偿损害;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母亲的损害。

(3)继承权。

继承权无疑是我们应该保护的胎儿权利之一。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胎儿继承权的规定。《中国继承法》第28条是保护胎儿继承权的具体表现。然而,很明显,中国现行法律中唯一的规定是不够的。纵观其他国家,我们对此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胎儿权利的保护不容忽视,甚至应该比自然人权利的保护更加重视。本文的目的是借编写民法典的机会,建立完善的胎儿利益保护制度,完善我国民法制度的缺陷和漏洞,使法律深入社会的各个方面。


热门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