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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中国物权立法不再是盲目的

晚清民法立法的引入物权的概念和物权制度体系的建立实际上打开了大门的主要继承德国民法的概念和知识谱系,它奠定了旧中国物权法的基础,在未来几十年甚至今天的物权法编写和教学和物权法的研究主要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

特别是在建立物权法制度的过程中,也采用了日耳曼法在德国民法的固有物权制度。例如,它规定的土地债务是德国土地法的物权制度。此外,晚清民法草案也采用了《德国物权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规则[4]。所有这些都表明,晚清中国在接受德国物权法的过程中是盲目的,过于依赖和没有选择。100多年后,在今天的中国物权法中,这种对德国物权法的态度已经不复存在。这无疑表明,今天的中国物权立法不再是盲目的,也不再是对西方法律的选择。事实上,这只是反映了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物权立法的创新,甚至是反向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民法和日本法学家在旧中国晚清的财产法律制度改革中做出了巨大贡献。事实上,物权一词在晚清民法立法中的使用,不仅直接来自《德国民法典》第三部分的物权,而且直接来自日本民法第二部分的名称。这主要是在日本学者松冈一正和志田钾太郎的帮助下实现的,他们当时协助中国编制了《民法》草案。除了建议在中国民法中使用物权法的名称外,这两位学者和法官还推动了中国采用《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和动产物权变更交付生效的物权变更规则。这条规则是德国和瑞士物权法中最流行的物权规则。采用德国法律和瑞士法律的物权变更规则可以避免日本民法中物权变更制度的不确定性和适用难度。

在民国时期的第二次民法起草中,起草者首先过度模仿清朝的民法草案,日本立法成为一个例子,特别是过度移植西方法,规定土地债务和其他系统纯粹属于德国日耳曼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法律检查,反思,认为应对中华民族习惯法律的物权制度,如旧租赁,代码和第一次购买吸收,规定[3]4。1925年,《民法》第二次起草。在草案中,产权共有9章,没有担保产权的章节,而是将抵押权、质量权分开,各占一章,然后增加规定的代码权。应该指出的是,增加规定的代码权,并将代码权作为担保产权(代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理论:利益产权理论、担保产权理论和妥协理论。在这三种理论中,利益产权是一种共同理论。1925年《民法草案》采用担保产权理论。),这与清朝颁布的《民法》草案构成了同样的特征。

经过几年的立法研究和准备,旧中国终于在1929年完全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物权法。在此之前,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规定了产权立法原则的14条,包括实施产权法、所有权社会化、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要素,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及时获得、善意获得和典权等。从立法的形式和内容来看,1929年《民法典》中的产权法主要是指德国、瑞士和日本民法中的产权立法和制度设计,但也有基于调查当地社会资源的典权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1929年《旧中国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制度是当时立法者通过严谨严肃的比较研究,使用取法和取法的立法方法取得的成果。当时,德国、瑞士和日本已经成熟,现成的物权法制度和制度已经建立,属于最先进的上层。然而,旧中国的物权法和其他民法仍处于初级阶段,上层法律比上层法律或下层法律要好得多。民事立法和物权法等民法研究的繁荣今天,包括《物权法》,实际上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代,民法立法和民法科学不断学习国际和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即所谓的上层法律的成果。只有通过法律,我们才能创造自己,达到更高的水平。因此,在中华民国民法制定的时代,1929年国家政府颁布的《物权法》在内容设计和编制制度方面不亚于其他国家的物权法,而且是先进的。在这一点上,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法界基本上忽视了这一点,或者避免了这一点。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1929年《中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编辑也是先进的。虽然它收集德国立法实例的第六个和第七个,瑞士立法实例的第三个和第四个,以及日本和苏联的规则,也尝到了一个和两个[5]2,它的单词简洁流行,避免了翻译语气,是纯正的普通话[5]19。特别是,它具有瑞士物权法的优势,避免了以往民法草案中日语的语气,这表明当时的立法者是独一无二的,立法技术的重大进步[5]19。

从清末旧中国财产法制改革到1929年《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编制,是旧中国在民法立法中引入和建立自己的物权制度的开始。除了基于中国固有法律和实际国家条件的立法外,特别是基于德国、瑞士和日本民法的直接立法。1929年发布的《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在旧中国大陆只实施了20年,但自1945年在台湾实施以来,已经实施了近70年。从1929年到1949年,在旧中国,国内外的麻烦和战争是交织在一起的,普通人几乎没有财产。因此,包括此,包括《物权法》在内的各种民事法律制度很难有其作用空间。这种情况使得这项先进的物权法在祖国大陆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近70年来,该法律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实施表明,它在保护台湾地区的人民和人民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台湾省人民为拥有这样的民事法制,包括物权法,深感自豪、自豪和快乐。这一点往往可以从作者与台湾省民法学者的交流中真实感受和体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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