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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中国侵权责任法对学校的追偿权没有具体规定

一、承认学生和有过失。

疏忽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和行为有原因。[52]和疏忽的法律后果是疏忽,它只能在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进行。中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过失抵销规则,值得考虑的是,过失抵销规则是否适用于第三人侵犯学生事故,即第三人和学校的责任是否由于受伤学生的过错。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不同的看法。首先,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认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受到伤害时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受到伤害时可能会有过错,学校的责任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第二,识别能力认为,只要有识别危险的能力,就应该有过错,更不用说受伤的学生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了。例如,法院在李爱次、李水乡诉江西省湖口县第二中学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中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儿子李忠良被王强刺死,王强为了追赶其他学校的学生并与他们打架,因此法院裁定:李忠良的行为超出了被告分配的任务范围,这也与他的年龄、判断能力、法律意识和理性水平不相称。。。因此,与被告的过错责任相比,李忠良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53]第三是能力。不要说。人们认为,只要客观上确定存在过错,就可以产生过错,而不是受害者的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54]

作者同意识别能力,认为过失抵消规则应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不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要具有相应的识别能力,就可以进行过失抵消。对于具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过的过失的判断,应以同龄人的注意程度为基准。[55]也就是说,在行为中,那些清楚识别行为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应该有这种能力的人是这种能力的人应该是有责任感的人。有责任心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自己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6]《上海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义务避免和消除危险。本条款采用识别能力来识别学生的过错。

二、法律续造学校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第三人和学校对受伤学生的侵权行为。问题是,在学生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这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学校有权起诉法院,要求第三责任后,学校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57]还有一些学者还认为:负责人和补充人在责任顺序上存在差异。在承担补充责任后,补充责任人应获得追偿权。[58]但是,一些学者认为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制,补充责任人的责任应该与他们的错误相对应,并以此为限制。。。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他们自己的错误行为的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59]

事实上,学校对学生承担责任,学校对第三人的追求并不冲突。虽然学校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但这种责任是针对受伤的学生,而不是针对第三人;第三人的直接侵权对象是学生,间接侵权对象是学校,所以学校的责任不是最终的责任,学校可以在学生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中国侵权责任法对学校的追偿权没有具体的规定,显示了一个开放的漏洞。它仍然需要根据法律概念和原则,在法律计划之外进行法律更新,以处理案件,并赋予学校追索权。这种漏洞的填充方法是一种创造性的补充。

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第四十条侵权责任法试图处理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三方侵犯学生,学生和学校的三个主题。如果学校有过度的责任,它将阻碍学校教育创新的驱动力。学校将寻求利益,避免伤害,减少学生的课外活动,并在学校实施完全封闭的管理,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自由和独立的个性。如果学校的责任太轻,学校将忽视纪律,以节约成本,导致学生的个人和财产权利和利益处于不安全状态。然而,目前的突出问题是,一旦第三人侵犯了学生,学校将不可避免地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意义或公平责任的道德意义上尽快安抚学生和家长,导致学校负担。因此,一方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时候,要积极寻求自由、安全、秩序三个价值取向的平衡,准确把握学校责任的组成要素及其分配机制,有效利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制缩水、类比应用、创造性补充等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另一方面,为了转移学校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因赔偿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同时,学校也应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虽然学校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有所不同,但两者并不矛盾,[60]共同承担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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