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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法律漏洞填补学校责任。

从目前学校责任的法律规范来看,有许多开放和隐藏的漏洞。开放漏洞,也称为明显漏洞,是指根据规范的意图,法律应积极规定案件类型,但没有规定;隐藏漏洞是指在不考虑此类案件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对应该规范的案件类型进行规范。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使用有目的的扩展、有目的的限制收缩、类比适用和创造性补充。

受害者应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也适用于高等学校及其成年学生,但不限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只规定了第三人侵犯未成年人的校园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救助的学生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规定,这是一个开放的漏洞。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期间被第三人侵犯,学校是否可以绝对免除责任。

在美国,关于高校是否应该对大学生承担侵权责任的争论一直存在争议。[41]但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根据土地所有者和受邀理论规定的344部分的侵权法律重述大纲,大学生可以要求大学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大学有义务保护土地的人,这样他们就不会被第三方侵犯。[42]例如,在美国的典型案件中,原告在大学校园的停车场受伤。法院裁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因为被告承担责任,因为他知道校园里发生了许多袭击,但没有警告学生。[43]案件反映,美国大学承担学校责任的前提是,学生必须证明大学可以合理预见第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大学对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合理预见,应根据以前类似的危险环境来确定,即大学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类似的犯罪行为以前在校园里发生过。此外,如果一名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被第三人损坏,并被告学校要求承担责任,学校必须证明学校对他负有注意义务,违反了这一义务,并直接或间接地对他造成了损害。美国法院倾向于将大学的注意力限制在选择实习单位和警告实习单位已知的危险义务之上,而大学不必对不可预见的危险或不在学校控制范围内的危险负责。

在德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32条,大学和教师对成年学生的监督责任已经基本消失,教师只需要向成年学生解释可能的危险就足够了,成年学生必须对自己负责。因此,对于第三侵犯成年学生的事故,大学所能做的就是制定相应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学生受到损害,同时充分遵守现行的各种保护法律法规。

作者认为,学校的责任是学校是否履行管理职责,而不是学生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来说,学校仍然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管理责任的要求和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为了实现综合保护学校学生的目的,有必要将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未覆盖的成年学生,即使用目的扩张的漏洞填充方法。

(二)二元化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责任。

法国区分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适用不同的法律,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三人侵犯私立学校学生的事故,适用《法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十二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普通法,假定教师缺乏防止学生不受侵犯的行为,因此学校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法国1937年4月5日颁布的特别法律适用于公立学校第三人侵害学生的事故。因此,公立学校的教师绝对免除责任,国家对教师的个人过错或学校服务的过错负责。

根据赔偿主体的规定,德国、美国和日本也表现出公立(国家)学校作为学校的创始人和私立学校作为侵权人的二元特征。[47]在日本,公立学校适用国家赔偿法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由学校组织者的地方公共组织者负责。国家赔偿法不适用于私立学校,应当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公立学校来说,虽然他们可以根据民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由于赔偿能力的问题,这样的先例很少。

在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一些人建议福利或公益学校可以免除责任,证明他们没有过错;[49]但私立学校,特别是所谓的贵族学校,具有一定的营利性收费高,承诺多,必须承担更严格的义务和责任第三方校园侵权。[50]《侵权责任法》第40条没有区分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统一规定了学校的责任,这是一个隐藏的漏洞。在这方面,有必要使用有目的的限制的方法,[51]理解第40条侵权责任法是学校的最低法律赔偿标准,基本上限制适用于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和学生之间的主要合同关系。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私立学校一般应对学生承担更严格的保护义务,并实施更高的赔偿标准。如果私立学校和学生家长事先达成严格的赔偿协议,协议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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