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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抵押权的承诺变现程序流程

实现程序的优缺点是抵押权协议。

抵押权的承诺变现程序流程有2个优点:一、高效率、時间短。规定抵押权人务必根据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才可以完成抵押权,会耗费较长的時间,造成更高的成本费。假如容许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商议商议完成抵押权,那麼当事人能够挑选最有效的抵押变现方法,迅速将抵押物变价,进而充足完成抵押权的担保性功能与融资性作用。比如,实际操作中,针对房地产抵押权变现,当事人较多想采用的是折价方法。折价的操作流程是:先由抵押人与抵押人相互向登记机构明确提出解除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申请办理,将抵押权解除。随后,抵押人与抵押人相互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迁移登记,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从抵押人处转移至抵押权人。[13]即使当事人商议同意拍卖抵押物,当事人随意竞拍的成本费会比人民法院的强制竞拍。次之,充足尊重当事人的含意自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谈判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无论是拍卖,出售或折扣),甚至允许他们达成协议何时可以实现抵押,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并帮助当事人采取抵押实现方法最符合自己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愿。

如果一切都有优点,就有缺点。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也不例外。允许抵押权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实现抵押权,这意味着抵押权的实现不是通过国家控制的有序程序(司法程序)实现的,而是由私人决定的。在房地产抵押实现时,由于房地产上可能存在多种物权,而且每种物权的状态都比较复杂,因此很容易出现当事人协商实现抵押的情况,损害同一抵押物上的其他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例如,如果同一所房子中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分别是第一、第二和第三,并且担保债权的金额不同,则允许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自行协商并出售抵押物。由于拍卖价格太低,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可能会得到充分补偿,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不能得到充分补偿,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人的债权不能从抵押物变价中补偿。[14]假如担保物是动产,由于动产上的物权情况十分简单,并且并存好几个物权的情况较少,[14]因此这个动产担保物权的完成即便不经司法程序流程,由当事人决策,危害别的物权人的概率也较小。因此,很多國家都是容许商议商议完成动产担保物权。即便是这些明确提出严禁房地产抵押权私人实行的國家,也是容许质押权的私人实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28条第1款。也就是说,质押人在债务人不执行负债时,当然能够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但也可以立即卖出质押物,即采用自主变价的方法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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