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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潘德克顿法学在私法领域取得的系统成果

真正法对意思的后续介入:凯尔森的私法授权被批评

从“否定意思的规范效力”以及“批评法律事实论”一方面,不建议沿着萨维尼理论困境的任何方向(意思的标准效力或法律事实论)发挥最终作用。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在讨论法律行为的标准化时,我们不仅要承认当事人意思中反映的私人自治规则——这是宪法规范赋予的私人法律形式,不可剥夺的自由权,还要承认整体法律秩序建立的价值体系;然后合理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说,其他客观理论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自己的理论。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公法研究旨在建立潘德克顿法学在私法领域取得的系统成果。最著名的包括格尔伯伯伯伯(KarlFriedrichGerber),拉班德(PaulLa-band),耶律内克(GeorgJellinek)等。毫无疑问,凯尔森也是这一研究方向的大师之一。[41]根据凯尔森不同层次的规范创作理论,下一个法律规范是根据上一个法律规范的授权创作的。同时,下位法的创建(上位法授权的具体实现)也是上位法的适用过程。因此,同时创建下级法律规范,适用上级法律规范。[42]根据这一法律创造理论,在私法授权下,私人可以根据上位法的意愿进行个别规范创造。因此,凯尔森还认为,私人行为和私人行为的规范应该严格区分,[43]或个人立法行为的结果——个人规范。因此,在这种标准体系下,个人也加入了立法者的行列,个人代表国家,以实现国家的标准创建命令。

凯尔森(从国家角度)“授权理论”或(从个人角度)“代表理论”,影响非常深远。例如,在意大利,凯尔森的理论很受欢迎,几乎都有意大利语翻译。[44]因此,凯尔森关于个人可以创建个人标准的论点自然获得了许多追随者。比如帕萨雷利(G.Santoro-Passarelli)认为意志不是独立的或高的,意志适合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因是另一个意志在真实法律中的授权。[45]另一个例子是圣罗马诺认为,私人自治不是先于国家,而是来自国家的意志。在此基础上,法律行为可以创造一种法律规范。[46]

然而,凯尔森的理论应该受到一种实质性悲观主义哲学方法的影响。在立法授权和国家意志强制授予的概念中,要求私人按照国家意志善良行事,否则,这种国家意志的具体化应该通过强制执行来实施;[47]此外,这一理论不适当地排除了个人在实践层面自发履行的意义。另一方面,根据凯尔森的标准化创建理论,将彻底抹去公法与私法的区别:[48]在公法领域,应当授权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实现法律的具体化;在私法领域,授权私人通过私法行为实现法律的具体化。因此,私人和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实现法律的具体化。私人行为和行政行为一样,已经成为国家行为,是国家意志的延伸形式。

显然,凯尔森所说的私人自治是一种以公法理论为标准的自治,实际上是一种所谓的自治“公法自治”。根据这一理论,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是标准化的,扭曲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个人不能在获得国家法律授权后从事经济交易或其他私法行为。私法与公法不同的原因是,正如法律谚语所说,法律没有禁止就是自由。因此,如果个人必须在民事交流中获得法律授权才能签订合同并立遗嘱,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朱庆宇对此作了精辟的阐述,“没有证据表明,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交往是在法律规范下进行的。人们签订合同不是因为法律要求,而是因为合同当事人有这样的实际需要。当事人不经常违约,不无缘无故侵害他人,也不太可能害怕法律制裁,更可能是基于自身的是非感、利益平衡或社会道德取向。”[49]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意志行为——虽然不能像主观论者所说的那样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当这种利益安排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法律应当从法律层面给予当事人一种标准化的救济手段。因此,私法对私人自治领域的干预通常是一种后续的干预,而不是事先的权力授予。因此,我们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事人在经济交流中的自治来自法律授权,就像凯尔森的观点一样,有公法的痕迹;从这种公法自治中推断法律行为是标准化的,这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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