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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个别规范的法律行为

具有“规范意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规范性

虽然所有的理论都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法律行为标准化的论据,但正如克尼佩尔所说,许多关于后期法律行为客观理论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加深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58]如果我们比较凯尔森和通说作者的观点,我们会发现两种关于法律行为是否标准化的观点实际上来自于他们对法律行为内涵的理解。首先,在凯尔森的理论中,法律行为是标准化的,因为个人依照上级法的立法授权。或者,融入国家法意志的法律行为,表现为一种法律行为“客观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和其他立法行为一样,它当然是标准化的。其次,在通说中,法律行为之所以不规范,恰恰是因为他们坚持法律行为是一种不同于国家法的自治行为,个人只能通过这种方式反对国家法“主观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为了捍卫私人自治的范围。所以可以说凯尔森是在“国家法”在一元论的背景下理解法律行为:只有纳人法规范制度存在“客观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而通说则在“法一私人自治”在对立二元论的背景下理解法律行为:只存在“主观意义上的法律行为”。

凯尔森从上位法授权的角度得出的结论“客观的法律行为”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反私人自治的观点,所以不可取,就像上面提到的那样。那么,一般的观点合适吗?为了突出私人自治与国家法相比的重要性,一般作者坚持认为“承认”前后意志行为相同“主观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在“技术性承认”的基础上,“主观法律行为”在“承认之前”(事实层面)或“承认之后”(标准化水平)的性质没有改变。这一观点的原因可以追溯到以下观点:即国家法只赋予法律行为具体的法律效力,而一般不介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形成的法律行为内容。因此,一般来说,法律行为的性质是“承认”原因是强调当事人在形成法律行为内容方面具有最终决定权,突出私人自治的重要性。

然而,在本文中,这种观点只是一种脱离真实法律和法律实践的理论幻想。首先,许多真实法律规定表明,法律行为的内容往往是真实法律规范干预的结果,[59]例如,当法律行为存在漏洞时,应由任何规范补充。其次,正如我们经常看到的,私人人往往希望避免真实法律的干预,希望脱离真实法律的控制,[60]或以非标准的方式安排双方之间的利益,希望脱离法院裁判,自发履行。因此,当真正的法律机构的私人意志行为时,他们会遵循标准化的逻辑和真实法律确定的价值,并经常对其意义有不同的理解。由于这个原因,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以下类型的合同案例: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争议,但能否做出正确的判决仍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合理解释。

从这个角度看,通说所谓的“承认”不可能只是一种“技术认可”它是一种附加规范因素的因素“实质性承认”。在这种“实质性承认”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一个基于真实法的概念术语,价值评价体系是个人的“主观法律行为”标准化认知。“实质性承认”这意味着应该解释“主观法律行为”在规范世界中“规范意义”。因此,对法律行为的解释不仅要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还要在此基础上探索“当事人真意”在规范世界中“规范意义”。按照拉伦茨的话说,就是,“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从法律观察的角度,确定意义表示的含义”。或者说,“确确认的情况下,确定所表示的某种意义是否可视为其法律关键意义?”。

因此,在“实质性承认”基于私人意志行为“承认”前后性质不同:①“承认”以前,私人意志行为是一种表现“主观法律行为”它是一种可以脱离现实法的现实;②“承认”之后,“主观法律行为”根据实际法,它被转化为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即一种“具有规范意义的法律行为”。因此,对于本文来说,既有所谓的“主观法律行为”,也存在“客观的法律行为”,但它们均不同于凯尔森或通说理论中主观或客观的法律行为;二者(主观与客观的法律行为)区分的时点便在于“承认”或“规范意义的解释”。因此,只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客观法律行为才能通过解释成为一个标准范畴,属于真实法律的价值体系;客观法律行为的内容-“规范意义”-表现为独立规范。与一般规范的私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比,法律行为只是调整双方相对关系的一种规范,是一种个别规范。

最后需要提到的问题是,民法通则中的民法行为具有合法性特征,引起了许多异议。朱庆宇调查了19世纪以来许多德国法学家对法律行为的定义,证实法律行为应包括在内“合法性”要素。[63]首先,法律行为要合法,这绝对适合本文强调的规范性客观法律行为。其次,通过之前对法律行为理论史的调查,我们也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原因。也就是说,无论是主观论、早期客观论还是后期客观论,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构建意志行为与现实法的关系,希望赋予意志行为法律层面“合法性”。①主观论认为,意志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于意志发出者本身;②早期客观论认为法律行为是法律评价的事实,因此将法律行为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合法性;③后来的客观论希望尊重私人自治,维护真实法律价值体系的统一,从不同角度建立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法律行为获得真实法律赋予的合法性。因此,在本文中,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一种合法行为,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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