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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新主体的建立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变化

扩大私法主体范围的另外两个制约因素

限制私法主体扩张的重要因素至少有“正当性证明”和“可行性证明”。

新主体的建立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变化,法律制度的成功变化必然需要证明这种变化的合法性。我们可以简称这个证明“正当性证明”。正当性证明是指能够在法理上提出充分的正当性依据——这些依据来自任何足以促进法律变革的社会现实和思想——来证明它们“应该做该做”因此,建立新主体的合法性证明是限制私法主体范围扩大的因素。如果不能提供这方面的有力证明,建立新主体的努力就会失败。例如,从理论上讲,“有自由意志的人可以成为私法的主体”这是确立私法主体的基本原则,但在私法中已经确立了“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合同法已经确立“债务人-债权人”在二元主体的前提下,为什么要确立现代市场交易中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和实施经营者的法人?“消费者”和“经营者”这样的新主体呢?这需要充分的合法性证明。许多当代国家的学者和立法者提供了经济学、社会学、法律等领域的证据,证明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平等合同能力的劣势,因此不能在传统的私法主体框架下,不仅在传统的意义自治原则和合同法领域,解决消费者保护问题,需要创建新的私法主体和相应的法律规范。能否在自由意志理论之外提出充分的理论依据来完成合法性证明,是制约私法主体范围扩大的第二个重要因素。

是否将某一对象建立为私法主体,取决于该对象成为主体后是否能与许多法律法规相协调。如果不能形成逻辑整合和规则体系的和谐,反而会造成系统紊乱,说明不适合将该对象建立为主体。因此,为了建立一个新的私法主体,我们还应该证明,扩大这些私法主体的范围可以确保现有法律体系的逻辑(不会造成不合逻辑或系统紊乱)和正常运行,这种证明可以简称为“可行性证明”。完成此证明后,才能证明“扩大私法主体范围的变化可以做”。例如,在我国民法关于死者能否成为新的私法(权利)主体的争议中,持有“近亲属权利保护理论”在假设死者成为主体的前提下,从权利能力的意义和范围、死者权利的监护制度、权利保护机制、损害赔偿和继承法的相关制度等方面,系统分析了以死者为主体的许多冲突和混乱,有效地证明了死者不应该成为私法的主体。[10]可见,能否完成拟建新主体制度的可行性证明,是制约私法主体范围扩大的第三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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