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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

特偶婚姻。特偶婚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这种婚姻制度的产生是基于父权制完全取代母权制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正因为如此,特偶婚姻制度自诞生以来,充分体现了男权至上的特点。而且,从婚姻关系的角度来看,特偶婚姻显然比对偶婚姻牢固持久得多,这也符合儒家伦理,因为儒家强调“夫妻之道,不能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第二,婚姻中男女地位的差异在中国古代。婚姻本质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性关系,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变化,尤其是男女地位。中国古代强调“男女授受不亲”也就是说,男人和女人不能一起喝酒,不能坐着聊天,不能同时旅行,两性之间的界限显。

两性结婚后,在男女地位上依然表现出极其不平等的一面。古人认为婚姻是家庭大事,《礼记》·昏义》云“: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后继也。”《礼记·经解》云“: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间也有差异。婚姻之礼废了,夫妻之道苦,淫辟之罪多。”进入父系社会后,男尊女卑逐渐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易·系辞上》说“:天尊地卑,乾坤定;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些话的总结让人觉得男尊女卑似乎是一条自然法则,是一句永远不能违背的金玉良言。其中一种说法是,由于丈夫获得了家庭经济的绝对控制权,他似乎自然获得了对妻子的绝对统治权·郊特牲》说“:男帅女,女从男”,古语云“:媳妇买的马,由人骑,由人打”这些都是婚姻中女性地位卑微的真实写照。

当儒家思想占据完全主导地位时,对婚姻的态度是“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并且以“三纲五常”社会规范约束夫妻关系,特别是女性的行为习惯,以及夫妻之间的关系“情”与“爱”它基本上是视而不见的。妇女要遵循儒家封建礼法制度,妇女要遵循儒家封建礼法制度。“无私货、无私储蓄、无私器具”。也就是说,妻子在家里只能遵守职责,做家务,照顾孩子,养育公婆,没有经济地位。仪式丧服云“妇女有三从之义,没有专用之道,所以不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汉代刘向和班昭分别有《烈女传》和《女诫》“以专一为贞”,信守“四德”(即妇德、妇容、妇言、妇功),后人将“四德”与“三从”合并为“三从四德”作为女性言谈举止中应遵守的基本礼仪。此外,中国古代婚姻对女性贞洁的要求很严格,从各个方面约束和规范女性的个人行为,要求她们保持玉石,不能容忍任何缺陷,女性的个人兴趣和志向可能会导致男性的责骂和惩罚。事实上,自从婚姻关系形成以来,男女之间一直处于明显的不平等状态。古代女性受贞节道德和礼教的束缚,根本没有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只能吞咽,只有诺诺。

此外,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应遵循一定的陈规陋习,此时女性的地位越来越低。在中国古代夫权至上的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是由男方的意愿决定的,所以离婚在古代被称为“出妻”或“休妻”被遗弃的妻子被称为“弃妇”。如果丈夫想抛弃妻子,来自家庭和个人的理由可以说是容易得到和容易得到,只有那些被抛弃的女人的余生,大多数只能孤独,孤独,贫穷,但生活。

比如《孔雀东南飞》中描述的焦母迫使焦仲卿无论如何都要“出妻”提出的理由是不喜欢儿媳“不顺父母”,最终导致焦,刘两人死于爱情,给后人留下叹息;例如,宋代诗人陆游与前妻唐万深爱,生活甜蜜,但因为陆游的母亲不喜欢唐万,陆游对母亲非常孝顺,听话,最后只能被迫与唐万分手,所以陆游直到晚年仍然后悔,后悔。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是基于巩固和维护父母制度的绝对权威,特别是允许男性“一夫多妻”,反映了对女性地位的压制和约束。例如,《唐律》明确规定,男性纳妾是完全合法的,《明会典》也特别规定“40岁以上无子的,许娶一妾。”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社会习俗的指导下,从先秦到民国末年,从官员到市民,妾制度长期流行,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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