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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婚前贷款买房和父母为子女买房的财产所有权

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解释(3)》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无论是已经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还是恋爱中的男女朋友,他们都充满激情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离婚后,谁是这次轰轰烈烈的讨论中最有争议的话题。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3)》的正式发布并没有终止这场巨大的争论。相反,它在火上加油,变得越来越激烈,动员全社会参与这场激烈的讨论,从谁应该属于房子到法律对婚姻的保护。《婚姻法解释(3)》主要对以下争议作出明确规定,即婚姻登记程序缺陷、亲子鉴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财产等。本文主要讨论婚前贷款买房和父母为子女买房的财产所有权。

一、父母为孩子买房归个人所有

房子已经成为适婚青年头上的一座有80年代,90年代年轻人自己的能力,很难负担,甚至在一线城市,高房价已经成为整个家庭无法承受的,因此,接受父母给自己买房子,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普遍现象。如果孩子离婚,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很可能导致父母的大部分积蓄为孩子买房子,最后孩子因为离婚没有得到房子,不仅伤害了父母的感情,使他们难以接受,而且从法律的角度损害了父母的利益。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地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条还规定,除另有约定外,父母以一方名义购房登记的,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父母在孩子结婚后赠与财产,与孩子是赠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上,他们与夫妻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2)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给一方,而父母婚后出资给双方,主要考虑中国传统家庭理念,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婚姻法解释(3)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父母赠与财产的真正含义是对子女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仅限于父母和子女。因此,即使夫妻离婚,赠与合同也不会改变,子女仍是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合同的目标不会因离婚而分割。

婚姻法解释(3)是将法律与传统婚姻观念分离,在法律层面上,肯定父母与子女的赠与合同关系,将父母双方的利益纳入婚姻法的保护,合理公正,是婚姻法的进步,实现了婚姻法对个人的保护。

二、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方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应当赔偿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婚前协议买房,离婚双方按协议解决;婚前贷款买房,由于一方通过银行贷款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合同义务履行,婚前取得购房合同确认给买方的全部债权,因此在离婚分析中将抵押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参与偿还贷款的一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当按照照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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