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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是对过错个人的赔偿责任

婚姻法仍然保护弱者

笔者认为,这两条被很多人误读,认为法律不再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如果离婚弱势一方净身出户。事实上,婚姻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了弱势一方在离婚中的利益:(1)一方享有对另一方财产增值部分的收益权。根据《婚姻法》的解释(3),离婚后,产权登记一方应赔偿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因为虽然一方婚前购买了房产,但婚后按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资金被买方占用,直接导致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和生活质量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如果这部分房屋增值也包括在个人财产归买方享有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虽然一方婚前财产仍属于该人,但婚后财产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的贡献,那么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

房地产增值部分的利益是最大的亮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统计公报》,2010年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房年平均销售价格上涨13.4月份达到17%到17%.3%的高点表明,房地产升值非常快,甚至增值的部分可能远远超过婚前一方购买的价值。

(2)无过错的一方仍有权赔偿离婚损害。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小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出,夫妻一方给予意见稿第二条“小三”分手费,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并要求返还。虽然本条未通过,但并不意味着法律放弃了对受伤方的保护,受伤方仍可享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离婚损害赔偿权。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因此,一方有过错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是对过错个人的赔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成为赔偿财产的来源,应由过错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夫妻约定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割财产进行赔偿,可以根据《婚姻法》(三)第十条的规定实现。

当婚前贷款买房的一方有法定过错时,无过错的一方不仅享有房地产增值的收益权,还可以向过错方索赔离婚损害。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贷款买房,除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后的剩余价值。

(3)付出较多的一方有赔偿权。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支付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给予赔偿”。本文建立了离婚补偿制度,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支付更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但笔者认为这一条是徒劳的,因为这一条只适用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夫妻双方只约定婚前财产的,不适用本条。

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夫妻会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各自所有。而且,法律对离婚补偿的来源和数额没有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些学者认为,离婚补偿的来源是为家庭支付较少义务的既得财产和可得财产。由于家庭义务较多,要求赔偿的一方不仅减少了自己的实际财产,而且因为放弃了深造和深造的机会,未来可用的财产也明显减少。离婚赔偿的义务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了对方的大力支持,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得到了相当大的积累,如果只考虑离婚赔偿义务方有形资产的增加而忽视无形资产的积累,显然不利于保护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对要求赔偿的一方非常不公平。同时,考虑到责任的性质是“补偿”因此,在确定具体金额时,应与补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相结合,可分为以下情况:(1)一般情况下,补偿义务人应当向对方补偿婚后财产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同时,当只有一套住房时,优先考虑给予更多的义务人;(2)如果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婚后义务造成的直接损失超过赔偿金额,法院可以根据核实情况适当增加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婚后赔偿义务所得财产的三分之二;(3)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人因请求人的大力支持而获得巨大的无形资产的,法院可以责令赔偿义务人将婚后所得财产全部赔偿给请求人,最大限度地鼓励为家庭作出牺牲的人,同时,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婚姻法》解释(3)出台后,一些网民表示,这是中国新婚时代,年轻人改变了择偶观,不再为房子结婚。更有甚者,婚姻法的解释(3)对所有想嫁给富二代的女生来说都是一个打击”“房地产开发商高兴,婆婆担心。”诚然,这过分夸大了《婚姻法》解释(3)的作用。婚姻是情感的结合,很难用法律来保护或规范。法律只能明确归属于离婚时的财产,而不能回答情感问题。《婚姻法》的解释(3)对目前不健全的婚姻动机有很大的影响,但仅靠法律很难纠正这种婚姻观,这就需要全社会推动建立正确的家庭观和婚姻观。“让婆婆推高房价不再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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