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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商鞅的法治思想“重法治,轻礼义”

商鞅,卫国人,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也是战国中期法家理论的代表人物。他坚持人性本恶的理念,反对儒家宗法仁义的理念,认为法治是富国强兵的唯一途径。商鞅的法治思想内涵丰富,“重刑”它是一个典型的特征,对后世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商鞅法治思想概述

在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法家认为,治国之道要重视“法”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作为法家的代表,商鞅的变法源于他“重法”的思想。“民本,法也”他认为,管理人民的根本途径是实施法治。“立法制,为了量量禁止”说明法治的目的是以其为行为标准,限制奸邪的产生。这是商鞅提出的“性恶论”关于儒家思想的尊重“性善论”提倡以道德教化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1]。商鞅继承了荀子“性恶论”认为人性中有阴暗面,只要适当的教育指导和严格的奖惩措施,人们就可以放弃邪恶,走向正确的道路。所以,他提出了“唯法论”法治思想,并主张重刑,以刑致刑。同时,他将儒家思想主张归类为“六虱”轻视这些思想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为提高国民经济军事实力,商鞅主张“农战”,即农耕和作战。《商君书•《农战》论述了农战的意义和作用[2]。一般来说,商鞅的法治思想首先体现在“重法”而“轻礼”上。

二、对商鞅法治思想的简评

商鞅的法治思想“重法治,轻礼义”这一概念一直是后世争论的焦点。就法治在政治生活和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而言,强调法律的第一性是合理的。所谓“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对于国家治理这样的大事,需要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即规范人们的行为,即“缘法而治”只有这样社会秩序才能维持正常。单靠“礼义”,“道德”这些不成文、缺乏统一标准的道德规范来治理国家显然是不现实的。《商君书•分数指出,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圣人,圣人,因此,也不能用圣人的标准来要求人民。在当今快速发展的时代,各行各业的竞争尤为激烈,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每个人都想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捍卫自己的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法律制度,更多的依赖“人治”或缺乏约束力“德治”治理国家显然效果不好。然而,商鞅思想的局限性在于,他完全反对法律和道德礼仪的作用,表现出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和非道德主义倾向。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他的法治思想。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提倡“重刑”与“重罚”预防犯罪。事实上,采取这些措施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当时秦国地理位置相对偏远,民俗不开化,人民文化素质不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硬”管理他们的手段。盲目管理。“重刑”虽然不值得后人学习,但也值得我们警惕。尽管商鞅明白了这一点。“激励”但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过于重视“负激励”,而忽视了“正激励”其作用,也是其法治思想的一大缺陷[3]。商鞅采用商鞅的方法。“轻罪重罚”,“严刑峻法”等待手段,并将“法”与“罚”在某种程度上,它相当于把人民放在对立面。这使他在秦孝公死后成为众矢之的,最终惨死,也使强秦在国家统治方面存在先天缺陷,最终死亡。

三、商鞅法治对今天的启示

从现代法制的角度来看,商鞅的法治思想存在诸多缺陷,但他所倡导的法治理念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起到了启示作用。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商鞅的立法思想强调“以法相治”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国家生活中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工作实行法治,使这些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商鞅主张“因民情”立法理念也呼吁法律的制定尽可能反映民意[4]。近年来,国家发展迅速,许多法律法规滞后,不能有效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一现象尤其是在土地、户籍、环境保护等方面。在某些领域,法律制定不够完善,导致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难以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借鉴商鞅立法思想的精髓,即立法必须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保护人民利益,使法律成为“善”法。第二,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商鞅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缘法而治”。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要严格杜绝个人或者个人团体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今天,要严格禁止党员干部依法治国,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执法公平公正,落实依法治国。三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商鞅变法的历史功绩不容抹杀,但其变法的局限性也值得我们警惕。秦朝的灭亡在一定程度上与商鞅法治思想中的轻教化有关。重刑法、弃礼义的做法,让社会看似平静,实则暗流涌动。在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背景下,农民起义如火如荼地兴起,使强大的秦国迅速倒下。在倡导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更应该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两者共同努力,相互合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美德,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公平公正“法安天下,德润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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