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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立法者辨别法律优劣的能力非常重要

选择法典化应考虑的因素

现代国家的法律或多或少具有法典化的特点,并采用了不同的法典化方法。在不同的时期,同一国家也可能有不同的法典化模式。一般来说,从个别事项的单行法开始,然后系统地编制单行法。前两者将形成松散的民法典,单一的法典将形成系统和完整的民法典。因此,在选择法典化模式时应考虑的因素值得分析和讨论。

(一)本土法律或者继受法律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标准,社会生活的标准应该来自一个国家人民的生活感受。因此,如果法律能够自然形成,通常更符合人民的一般法律感情。然而,由于现代国家竞争激烈,社会慢慢形成生活规范有时很紧迫,特别是当国家必须改变现有的法律制度,追求国家福祉时,必须改变现有的法律。由于新法律在本国没有实施经验,自然要借鉴更先进的国家,继承其法律。继承其他国家的法律是最快、最容易改变现有法律的方式,因为它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复制其现有法律。然而,继承其他国家的法律,即使不是简单地抄袭法典规定,并引入法典解释的真实外观,仍然必须面对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不同的国家条件,特别是整个法律构成标准的整体,在个别法典往往忽略法典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不可避免地有设计延迟。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有必要在法律实际解释适用于具体案件时进一步确认规范的适当性。在这方面,继承法律应保持法律的灵活性,以免影响适合当地社会的法律形成。虽然法典化的法律也可以通过适当的解释来保持灵活性,但它仍然会影响法人的思维。因此,继承的法律应保留修正的空间,即使法典化也应采取易于修正的方式。在这方面,如果要典化法律,采取单行法的方式更为合适。当法律规范内容深入人心,生根于当地社会后,制定完整的民法典还不算晚。

(二)国内法律研究水平

由于法典化是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是外来的,就不应该涉及任何情感成分,选择最好的法律移植到自己的国家。因此,立法者辨别法律优劣的能力非常重要。如果你不接受最好的法律制度,你必须在未来改变法律,以避免现有不良法律制度造成的成本浪费。修法要花很多钱,有时候还要面对既得利益相关者的反对,这样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如果国内法律研究水平有足够的能力区分法律的优缺点,制定完整法典的缺点就会减少,因为选定的法典原则上是消化吸收的。然而,如果大多数国内法律研究人员没有独立的研究判断能力或有限的信息接触知识,只能随意移植其他国家的现有知识或主观好恶,则不适合确定法律规范,但应随时保留法律发展和变更的机会。特别是如果移植的法律只在少数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转移,不太可能比熟悉的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更好,那么继承法律的方向就不能保证正确,当然也不适合制定僵化的民法典,以免限制民法的发展空间。

(3)立法者与法官素质的比较

最终法院可以统一法律观点,纠正下级法院的观点,通过最终法院的判决先例,发布解释函,也可以建立完整的民法规范。因此,如果最终法院的法官素质很高,最终法院可以塑造法律规范,也可以取代法典的功能,没有法典僵化的缺点,也可以通过总结法院判决的原则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20]立法者的素质也会影响立法的质量。如果立法者没有充分讨论和研究民法,他们就不能指望有符合国内需要的民法典。当最终法院的法官素质高于民法立法者时,民法典化的必要性就会人为降低。

(四)领导立法的人制定法典的概率

一个国家的立法过程会影响立法的质量。在立法过程中,是广纳各方意见还是少数人主导,是否公开客观讨论,都是影响制定好法典的因素。民法典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审查和批准。因此,即使广纳各方意见,有权领导立法的人的能力和心态仍然会影响法典的质量。如果主导立法的人知识狭窄,只接触片面知识,所以很难制定法典。如果主导立法的人知识渊博,但由于利益考虑或偏见,就不可能制定出完美的法典。在立法过程中,谁能主导立法,将影响立法的方向和法典的质量,因此非常重要。因此,领导立法的人是否有能力判断规范的适当性,并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也是使民法典成为良法的要素之一。一般来说,在崇拜权威的社会中,立法由少数人主导,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如果完整的民法典被视为圣经,它就等于限制了其他法学家的智慧。因此,在一个公共事务可以开放讨论的国家,民法典在制定前后都有讨论和批评的机会,更容易形成更完善的立法。即使法典不完善,也可以通过学者的解释来弥补立法的不足,因此更适合制定完整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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