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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如何探讨法典化的中心思想?

法典化的中心思想

在描述了民法是否法典化的争议后,有必要探讨法典化的中心思想。法典化作为法典化的指导方针,不能为法典化而法典化,法典化是有目的的。决定是否法典化,如何法典化,不能偏离法典化的中心思想,否则会先受害而不受益。

(1)法典只是一种法律形式

无论法典化与否,我们都必须有一个基本的概念,即法典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在解释民事法律的适用时不能受到民法典的约束。除了参考特殊的法律外,我们还可以参考法律原则,跳出法典的意义。也就是说,要解放思想,不受法典文字的限制,就不会造成法律僵化;法典化容易使法律僵化,这也是法典化的缺点。有了这个基本概念,就可以避免法典化带来的法典僵化的缺点。例如,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规定:“除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外,不得创建物权。”而1997年“台再字”第97号判决认为:“根据物权的新类型或新内容,如果不违反物权的直接控制和保护绝对性,能够通过宣传方式确保交易安全的,可以认为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存在的宗旨。”根据这个数字的判决意图,如果能够保证交易安全,就可以创造新的物权类型或内容,实际上相当于放弃物权的法律原则,采用物权自由原则。这种解释显然与文义不符。但是,民事法律的可以类比适用或者目的性限制,不受文义约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补充法典的规定,不必完全受法典文义的约束。

(2)功能决定了法典化的概念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标准,法律具有标准化和诱导人们行为的功能。诱导人们的行为利己利国已成为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法典所呈现的法律概念也必须达到标准化的功能。这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创造法律概念不能偏离标准化的目的,也不能创造不标准化的功能;[16]或者根据法学家的喜好,任意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概念,偏离自己人民的法律感受;[17]不能创造法典形式[18]和法律概念,因为法典看起来很漂亮。法律文本与逻辑演绎相结合,比探索法律的整体规范功能或规范意图更容易,导致一些学者在起草法典文本或解释适用法律时,只是展示外语能力,玩文本游戏,而忽略了法律概念中包含的功能对解释适用法律的指导意义。因此,如果要进行法典化,就必须通过规范功能来决定法典化的法律概念。

(三)建立简单、符合个案正义的法律

法典的文按一定顺序安排法律原则,比冗长的判决文本更简洁,更容易学习、理解、学习、理解法律全貌;法官以法典为基础作为判决规范,比总结无数判决先例更容易,更方便审判工作,降低法律使用成本。因此,法典化的最大功能是使复杂的民法更加简单有序,降低习法的成本。但必须强调的是,国家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之上的。如果个案不能符合公平正义,就没有公平正义的国家社会。民事案件千变万化。为了寻求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法典文字必须分别规范不同类型的事实,这将使法典文字非常冗长和简单。而且,为了避免法典落后僵化,与时俱进,必须根据不同的时空背景调整对法典的解释(适用于法律解释),才能符合个案的正义。为了使法典与时俱进,法典文字应尽量保持弹性,避免使用绝对文字,并尽量提高适用其他事实的可能性,这将使法典文字概括抽象,不易学习和理解,使法律的使用相对困难。法典使法律简单有条理,但过于简单的法律必须面临解释适用的困难。因此,法典化必须在简约与个案正义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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