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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反映民商法内生性的三个基本原则

反映民商法内生性的三个基本原则

财产权是神圣的,合同自由和过错责任是民商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它们领导着整个民商法规则体系,是民商法的精神和灵魂。可以说,这三个原则也是民商法作为内生秩序规则的基本体现。

首先,这三个原则反映了内生秩序规则对人类自由的基本要求。

内生秩序规则的主体是自由的个人,没有自由的个人就没有所谓的内生秩序规则。无论是神圣的财产权、合同自由还是过错责任,都反映了自由个人的基本需求。神圣的财产权是自由个人的物质基础。没有神圣的财产权,就没有个人的自由追求。契约自由是个人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和主要内容。没有契约自由,显然就没有自由的个人。过错责任是自由个人自由行为的合理界限。没有过错责任原则,自由个人最终将失去自由。神圣的财产权、合同自由和过错责任共同构成了内生秩序规则的基本内容,成为维护和经营社会秩序的基石。虽然财产权是神圣的,合同自由和过错责任是在进入自由资本主义后完全确立的,但它们顽强的活力不断促进社会秩序,并在一些国家得到有效或部分保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些基本原则受到社会化的影响,如诚信原则、格式合同制度和无过错责任制的建立。然而,财产权是神圣的,合同自由和过错责任的原则只是受到限制,而不是否认它们仍然是民法的基本和核心原则。原因是它们是无数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秩序活力的基础。

其次,这三个原则反映了内生秩序规则中自利个人的追求。

内生秩序规则是无数个人无意追求的结果,而不是社会组织刻意设计的东西。神圣的财产权意味着无数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他们不必担心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财产被他人侵犯。同时,这一原则也意味着每个人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财产,而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财产“搭便车”甚至违法犯罪。合同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换自己的财产,以最大化自己的个人利益,自利的个人只能通过合同自由实现自己的目标。可以说,契约自由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媒介,也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径。过错责任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有勇气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自己的粗心和不当行为负责,即自我利益的行为受到社会的监督和限制。表面上看,过错责任原则是对个人自利追求的限制,但本质是无数个人自利追求的必然表现,是实现个人自利的前提。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个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使个人能够充分发挥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而不必过于谨慎。

最后,这三个原则意味着社会的内生秩序。

也就是说,财产权是神圣的,合同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本身就是一种内生秩序,它们不仅共同构成了社会内生秩序的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社会都有财产权、合同和对自己行为的责任,但表现的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原因是它们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基本框架。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使财产权、合同和对自己行为的责任真正科学合理,成为商品(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如果神圣的财产权构成了社会内生秩序规则的物质基础,合同自由构成了社会内生秩序规则的纽带,那么过错责任就构成了社会内生秩序规则的合理界限。最终,它们使个人成为一个能够有效地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人,也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形成一个充满活力和秩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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