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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程序保障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程序保障

为了充分有效地保护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必须以公平、合理、合法的拆迁程序为保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因此,在房屋拆迁的各个环节,都要保证程序的公平性。

1.在房屋拆迁决定阶段

首先,要披露房屋拆迁决策信息,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论证听证具体拆迁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房屋拆迁的目的、范围和时间。公告时间不少于60天,涉及面广的不少于90天。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被拆迁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以及房屋拆迁决定。被拆迁人和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建立拆迁补偿资金专项监督机制。既要保证拆迁补偿资金到位,又要防止拆迁补偿资金被挪作他用,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2.拆迁补偿安置纠纷阶段

根据现行规定,行政裁决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裁决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程序。该规定阻止了被拆迁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直接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权的途径,使其只能通过审查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作者认为,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偿时,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增加被拆迁人对其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并启动行政裁决程序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现行行政裁决的规定:一是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行政裁决的主体。二是进一步明确受理裁决前听证所需的户数和比例要求,可以规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的,应当进行听证。”最后,由于房屋拆迁涉及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利,并在审判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参与人的人员结构、人数、听证主持人和各听证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3.在强制拆迁阶段

如前所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商业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平等地位的双方发生拆迁纠纷时,不能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禁止公共权力干预民事判决领域,只能适用司法强制拆迁。但是,公共权力可以作为行政监督员参与商业拆迁。[6]其次,在公益拆迁中适用强制拆迁的,必须明确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笔者认为,鉴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对被拆迁人财产权的巨大危害,有必要使行政权力逐步退出强制拆迁领域,只保留司法机关的强制拆迁权。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执行主体,不仅可以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可以避免执行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混乱,而且有利于强制拆迁对象在侵犯权利时明确主张权利。最后,在强制拆迁中禁止使用暴力手段。拆迁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得通过中断供热、供水、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强制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制搬迁。非法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仅要赔偿损失,构成犯罪,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之,城市房屋拆迁必然伴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化。房屋所有权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房屋所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公民私有财产权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对保护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非常不利。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仅涉嫌违宪,而且在制度设计上也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如何尽快完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制定成熟的城市房屋拆迁法,有效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已成为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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