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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立法规则

共同继承遗产:共同或者按份共有

由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需要清偿,共同继承人只能在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后分割剩余遗产。遗产不是从继承开始的,当然是共同继承人的财产。只有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后,才能正式成为共同继承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遗产只涉及分割前的所有权问题,因此未清偿债务的遗产不能直接视为共同继承人的所有权。虽然清偿债务后至遗产分割前的共同继承遗产可以视为共同状态,但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立法规则本质上与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立法规则一致。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份额相比,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共有财产的权利。只有共有关系终止后,才能确定共有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因此,将债务清偿后至分割前的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共有的立法,应当遵循共同继承人在共同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共同财产权利的基本法。然而,基于实践继承权平等的概念,无论如何确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应当适当照顾外,同一顺序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为平均分配。同时,实践中也存在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和特定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事实上,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继承前已经相对确定,但具体金额只能在遗产分割后确定。换句话说,法律直接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所有权,并充分考虑共同继承人在继承之初的继承份额。事实上,共同继承的应继份在继承之初就突出了。即使在共同继承存续期间,也表明遗产将按应继份分割。[14]共同继承人应继份的平等性和指定应继份存在的事实进一步表明,共同继承遗产的份额在继承前已经具体确定,共同继承人实际上处于共同继承的状态,共同继承的遗产本质上是共同继承人的份额。[15]因此,共同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的应继份视为不确定状态,必然违背立法现实。

其次,由于共同所有,共同所有人在共同所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也不能像共同所有人一样转让其份额。虽然共同继承人享有平等的应继承份额,但未经其他共同继承人同意,任何共同继承人都不能转让其应继承份额。然而,《瑞士民法典》第瑞士民法典》第635条和第636条允许共同继承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应继承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和第三人。台湾所谓的台湾地区,继承了这一立法的规定“民法”没有这样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学者声称,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应继份(销售、赠与)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和第三人仍然有效;但是,给予第三人的应继份仅具有债权效力,即第三人不能自行要求分割,只能要求继承人转让分割所得的财产,不得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16]同样,虽然中国学者普遍认为共同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不得将应继份转让给第三人,但允许已接受继承的共同继承人将应继份转让给其他继承人,个别继承人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提前享有应继份。[17]由于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其份额,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权利无疑与普通所有权相同,因此共同继承遗产被视为共有立法,共同继承人一般允许在法定条件下转让其应继承份额。[18]可以看出,共同继承遗产作为共同立法处置的安排与共同继承遗产作为共同的立法实际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任何立法都允许共同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转让遗产分割前的应继份。因此,将分割前的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的做法无疑是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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