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职称论文网!
法律论文

共同财产处分和其他权利行使

首先,由于共同所有人共同享有同一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处分共同财产和行使其他权利必须得到共同所有人的同意,即管理共同所有人的原则。但是,基于物尽其用的原则,法律、合同和习惯允许共有人按照多数原则进行管理。所谓的台湾地区“民法”第八十二八条规定的共同财产处分和其他权利行使必须经全体同意的原则,由于共同人数众多,不能有效适用;对于典型共同类型的合伙财产意为原则处理许多共同财产的习惯。[19]换句话说,共同财产的管理也以大多数同意为原则,以全体同意为例外。另一方面,祖国大陆法关于共同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因为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共同所有权财产的处分是实施大部分决议原则还是对所有动产进行重大修复,应当经全体共同所有人同意,但共同所有人之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显然,立法实际上赋予了共有人管理共同财产的规则选择权。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全体同意原则,管理共同同意原则的争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房地产或者财产的全体同意原则也有缓和的趋势。[21]这本质上与管理按份共有财产的多数同意原则相距甚远。

其次,共同存在的目的是维持共同关系。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所有人就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所有人行使的权利和整个共同财产不仅是共同财产的某一部分,因此共同所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同所有权。因此,债务清偿后至分割前的共同继承遗产,继承人不得随时要求分割。然而,债务清偿后至分割前的共同继承遗产被视为共同共家或者地区,允许共同继承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禁止分割遗产的情况下,随时要求分割遗产。[22]原因无非是一般共有的目的是维持共有关系,而将共同继承遗产明确为共有的目的是为了分割遗产而进行临时管理。虽然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立法,赋予继承人终止共同关系的意义,但[23]在共同关系未终止的前提下,只有在共同关系终止后才能终止。这与共同共理中的共同关系终止后分割共同物的规则不符。将共同继承人随时分割遗产的请求权视为终止共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共同继承遗产被视为共有立法,基于共有人根据其应有份额享有所有权。除共有物的使用目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可分割外,共同继承人有权在法定或者约定之外随时要求分割遗产。[24]因此,共同继承遗产被视为共同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的立法允许共同继承人随时要求分割遗产,因此没有必要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所有权。

总之,在明确规定一般共同规则的同时,根据共同继承人的特殊需要,设计了不同于一般共同规则的特殊共同继承规则。有趣的是,特殊共同继承规则则与一般共同继承的规则相反,但与共同继承的规则相同。可以看出,共同继承的遗产直接被视为共同所有权与各国的立法实践相反。这种背离共同法理的共同继承遗产立法实践表明,共同继承遗产实际上与共同所有权本质上是一致的,共同继承遗产本质上是共同所有权,这也反映了共同继承遗产作为共同所有权的不当行为。


热门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