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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遗产债务的存在不是基于共同继承人的原因

共同继承遗产的制度重:以《继承法》修订为中心

鉴于《继承法》在将共同继承遗产定性为共同共有的基础上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对遗产清算制度缺乏相应的规范,因此在今后的修订中应重点关注这两个方面的制度重建。

共同继承遗产清偿时,应当采纳按份责任规则

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立法,不仅根据共同法理设计共同继承遗产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根据共同法理设计共同继承遗产的外部关系。由于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不分份额,基于共同财产的债务为连带债务。[25]由于我国采用共同继承遗产作为共同共有的立法模式,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将不可避免地承担连带责任。[26]但现实是,由于共同继承遗产作为共同立法承遗产作为共同立法的一致性,我国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共同继承人按继承遗产份额比例分担未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形式,[27]已在相关立法草案草案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采纳。[28]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不应继续规定共同继承人对清偿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是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关系。虽然我国继承了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必须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但允许共同继承人享有应继份、指定应继份和随时分割遗产请求权,表明共同遗产所反映的共同利益关系具有份额。也就是说,共同继承人之间缺乏共同关系,只是为了分割遗产,所以没有共同的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此外,遗产债务的存在不是基于共同继承人的原因,而是由被继承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无论遗产是否分割,都不应改变被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正确做法。分割遗产的共同继承人只应当承担返还遗产的义务。因此,要求共同继承人取得遗产,责令其承担全部未偿债务的立法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也违背了现代民法的自负理念。[29]鉴于共同继承人之间缺乏连带责任的基础,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限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除共同继承人自愿和协议对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部分继承人无法清偿的,债权人无理由向其他继承人请求清偿。立法应当根据共同继承人的份额设计清偿遗产债务的规则,不得直接规定共同继承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不同国家或地区立法继承人的主观状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无限继承、限制继承和放弃继承。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脱离继承关系的继承方式。既然继承人已经放弃了继承权,就不可能讨论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无限继承是在继承人承认全面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继承人偿还遗产债务不仅限于现有遗产,还需要偿还其所有财产;但鉴于共同遗产债务不是由共同继承人造成的,为了避免增加继承人的负担,除了共同继承人明确对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立法往往明确规定共同继承人应当根据其继承份额偿还遗产债务。限定继承是继承人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清偿遗产债务的一种继承方式。因为遗产必须在清偿遗产债务后才能分割,所以遗产不是从继承开始的,当然是继承人的财产,只有在清偿遗产债务后才能正式成为继承人的财产,共同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请求分割遗产。因为在有限的继承中,遗产债务的清偿是在共同继承人分割共同继承遗产继承之前进行的,所以一般没有对遗产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共同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需要清偿共同继承人不知道且遗产债权人未申报的债权,共同继承人也只需以已分割的遗产为限清偿债务,并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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