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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共同继承遗产在分割遗产前应当共同所有

建立遗产清算制度

继承日耳曼法团体主义理念,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共有的立法,实际上是赋予共同继承人作为共同共有人的资格。[30]让所有共同共有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清算遗产相关事务,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罗马法个人主义立法理念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立法,实际上以同样的方式清算遗产相关事务,如魁北克民法典第三编第五题、第六题“遗产清算”和“遗产分割”。也就是说,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并不影响基于清算共同继承遗产相关事务而设立相关组织。赋予共同继承遗产共同所有,论证共同继承人群体性是不合理的,《继承法》需要重新审视这一立法理念。

就遗产清算立法而言,英国、美国、法国、地区的立法一般规定了遗产清算制度,主要规定继承开始后的遗产转移给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清理保管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将剩余财产分配给继承人;相反,一些大陆法国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取代了遗产清算制度,如德国、法国、瑞士;或者在规定遗产清算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加拿大魁北克等遗产分割制度。显然,英美法遗产清算制度实际上包括大陆法遗产管理、遗产债务清偿、遗产分割等制度,只有在清偿遗产债务后有剩余遗产时,才能涉及遗产分割。清偿债务和分割遗产是遗产清算的前两项任务。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形式也与立法是否建立遗产清算制度有关。在英美法建立遗产清算制度的情况下,共同继承遗产只能在清偿债务后至遗产分割前讨论共同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避免了大陆法将分割前的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以及未清偿遗产债务的共同继承人需要重新清偿遗产债务的麻烦。因为放弃继承,无限继承因遗产不能偿还债务或继承人破产,加上继承人债权人和被继承人债权人无序取得遗产可能损害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31]继承法未来应明确规定无限继承,限制继承或放弃继承甚至无人继承必须清算,以免滋生麻烦。

在遗产清算制度中,遗产清算人具体负责清理遗产相关事务,遗产清算人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相关专业人员担任,无论是否支付报酬,遗产清算人都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32]遗产清算人违反义务,给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遗产清算人主观有共同过错的,由遗产清算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共同继承人是遗产清算人。就中国台湾所谓的台湾地区而言,“民法”第十一五十一条、第十一五二条规定的“共同继承遗产在分割遗产前应当共同所有,共同继承人应当互相推动一人管理,并对清偿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共同继承人,际上是遗产清算人。共同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责任,遗产债权人可以要求共同继承人偿还,共同继承人作为遗产清算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遗产债务。共同继承人不履行管理职责,给遗产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共同继承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不属于清偿遗产债务责任范畴。同样,虽然有义务制作遗产清算的继承人在遗产清算期间隐匿遗产、虚假编造等危害其他遗产债权人的行为,强制对遗产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名义上称为清偿遗产债务责任,但实质上是侵权责任。共同继承人在遗产清算过程中的不同身份决定了共同继承人必须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继承法应当在未来修订后区分侵权责任和清偿遗产债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立法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所有权或者共同所有权,决定共同继承人对清偿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共同继承人对清偿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继承遗产作为共同所有权的立法明确规定,共同继承人应当按照其份额承担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内地法制国家和地区对清偿遗产债务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立法规定:一是共同规定共同继承遗产,共同继承人对清偿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共同继承债务由共同继承人承担。也就是说,这两种立法案例是以遗产分割为界的。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债务应当以遗产为限清偿,未清偿的遗产债务应当由已分割的共同继承人承担。虽然我国继承立法继承了清末以来共同继承遗产的立法传统,但司法实践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分享。因此,我国继承立法应当建立遗产清算制度,将清偿遗产债务和分割遗产作为遗产清算前后的两项任务。共同继承人只有在清偿遗产债务后才能分割遗产,共同继承人自然应当对未清偿遗产债务承担分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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