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职称论文网!
法律论文

量刑要考虑适当的从轻处罚

当被害人不理解或拒绝接受赔偿时,死刑适用问题

一般来说,大多数被告在案发后真诚悔改,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被害人的理解,法院通常不会根据被告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立即判处死刑。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真诚悔改,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但受害人不同意理解或拒绝接受赔偿,但坚决要求“杀人偿命”有的甚至通过上访、闹访等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立即判处被告死刑。那么,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一些学者认为,如果受害人不接受民事赔偿,并坚决要求判处被告死刑,如果法官坚持不判处被告死刑,就会承受很大的压力。这样,是否判处死刑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标准化适用问题,而是整合超标准因素进行权衡,以取得相对较好的社会效果。[34]事实很好,但忽视被告真诚悔改和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表现,盲目适应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在被害人的压力下立即判处被告死刑是非常不合适的。一是被告人真诚悔改,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说明他有一定的悔改表现,降低了人身风险,对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也有一定的价值。因此,在量刑过程中适当宽大处罚是议的。此外,虽然审判需要听取受害人的意见,但判决本身不应作为转移,也不能简单地适应受害人的要求。试图在刑罚裁量中迎合被害人的态度是片面的,尤其是在死刑裁量中。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还指出,事实上,受害人亲属的意见在可杀不杀的情况下仍在可容忍范围内。可怕的是,在根本不应该被杀害的案件中,法院没有法律依据过分迁就被害人亲属的意见,满足被害人判处死刑的愿望。[35]

受害人亲属在接受民事赔偿方面存在分歧时,应当如何处理?中国一些学者指出,处理此类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案件原告人多,原告人共同委托原告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有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者上诉代理权限和特别授权委托书的,原则上可以直接由特别代理人与被告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赔偿协议。多名原告人直接参与诉讼的,应当取得原告人的同意,并在签订赔偿协议前签署全部意见。如有意见分歧,应根据法律规定的赡养费金额作为调解成功的最终依据。[36]我们基本同意上述观点,这里不再重复。

在这里,我们还想强调的是,虽然死刑裁量不应转移受害人的态度,也不应简单地适应受害人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考虑或关注受害人的理解。

首先,受害人愿意理解犯罪人,不强烈要求判处重刑或死刑,犯罪人往往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如及时给予民事赔偿或良好的认罪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风险。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受到适当的轻微处罚,而不是考虑受害人的理解,而不是因为犯罪人有良好的认罪态度。

其次,从刑罚目的的角度来看,在被害人愿意理解的情况下,对犯罪人的量刑要考虑适当的从轻处罚,不用担心稳定控制的问题,也容易息诉服刑,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第三,从有利被告的原则出发,考虑受害人在量刑时的理解态度,对严格限制和认真适用死刑的政策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这也是国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如美国杀人罪被害人家属和解组织(MurderVictims’FamiliesforReconciliation)和希望之旅(JourneyofHope)等一些非政府组织,本着一些非政府组织,“失去亲人的经历反对用更多的杀人行为回应别人失去亲人的经历”死刑的方向是否适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对于那些反对适用死刑的受害人家属,检察官尊重他们不起诉死刑的意见,并得到法院不适用死刑判决的认可,从而减少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的数量。[37]再比如,在英国,受害者家属的意见或愿望对判决有多大影响?英国法院已经考虑了一段时间。上诉法院表示,受害人家属的意见与正当判决无关,判决法官应受害人家属的意见。显然,受害者家属对罪犯处死刑的意见作为加重罪行的因素是无法认可的,因为这些意见是主观的。但受害者的死亡对其家属的影响可能对判决有一定的影响。但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家属要求不要对罪犯处以死刑。虽然这很罕见,但它确实存在。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案件?至少在这些情况下,法官不应忽视受害者家属的意见。[38]由此可见,尽管英国法官考虑到受害者的理解使判决有点任意(因为这些因素是主观的),但排除所有可以减轻处罚的因素显然是不合适的。


热门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