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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侵权管辖基础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仍得到广泛应用

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侵权地点是法院管辖侵权案件的基本依据,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侵权地点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地点。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地点包括侵权地点和侵权结果地点(见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传统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侵权行为,其实施地点和结果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确定性,更容易确定。然而,网络的无限性显著削弱了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区域性,侵权结果的发生反映了强烈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传统侵权行为的管辖基础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因此,现在我们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传统的侵权属地管辖基础能否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根之木。其次,如果可以适用这个基础,如何确定网络侵权的地点,如何适用这个基础?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因此,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上述两个问题是一项具有巨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本文将依次讨论这两个问题,并进行系统论证“根据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深入分析网络侵权管辖的依据及其确定方法,发展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理论,帮助更好地解决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问题。

侵权地管辖权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必须发展、完善

一是侵权行为地本质上是属地管辖的基本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根据法院与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区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中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国内不同地区法院管辖权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司法领域管控权的有效实施。因此,为了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合理分配管辖权,各国大多采用侵权案件的管辖基础。在网络环境下,虽然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减弱,但各国和国内地区的司法界限并没有发生变化,各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意愿也没有发生变化,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与多个国家有关。因此,各国法院将积极主张根据侵权行为管辖权可以纳入本国管辖范围的涉外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尽可能维护国家主权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内网络侵权案件,各国也将在国内法院之间有效分配管辖权。因此,侵权行为地的属地管辖基础仍将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其次,从理论上讲,侵权地点是最适合管辖侵权案件的地方。

侵权地点与侵权纠纷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是侵权人侵权目的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收集证据、查明案件最方便的地方。因此,根据侵权据侵权地点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合理的。对于网络侵权来说,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只是借助网络实施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网络的参与并没有改变侵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也没有产生新的法律关系。而且,网络侵权是现实主体在网络设备实体上实施的真实行为,各种侵权信息也需要在网络设备中传输和显示,在现实世界中产生各种影响。因此,网络侵权仍然与某些地区有关,其侵权地点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因此,侵权地点的管辖基础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方面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在实践中,侵权地点是受到普遍尊重的管辖基础。

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一管辖基础早已得到明确体现,具有长期稳定的立法和司法基础。就网络侵权而言,虽然学术界和实践界都在积极探索,但学术界并没有提出真正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否定和推翻侵权管辖的依据。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相关管辖规则做出很大的改变,而是在遵循这一依据的基础上,尝试赋予其更具时代性和合理性的内涵和确定方法。因此,侵权管辖基础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仍得到广泛应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传统的侵权管辖基础受到网络的影响,但其深厚的基础并没有真正动摇,这种管辖基础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仍然可以应用和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在了解和把握网络侵权特殊性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这一基础,探索确定侵权地点的基础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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