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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安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框架

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安徽省新农村建设需要农村社会保障的地方性立法

党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06]一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建设的文件,“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新农村的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包括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包括农村各项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其中,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不能忽视新农村建设的社会背景,即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安徽农村土地被大量占用,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城市化进程与农村人口就业水平脱节,农业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不稳定。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生产生活条件落后的农村社会两极分化日益加剧,大多数农村居民没有纳入基本保障体系,经济基础脆弱的贫困人口扩大,导致矛盾加剧。如果农村地区没有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新农村市场经济就不会顺利发展。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应重视保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通过公共财政补贴,帮助农民建立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所有这些最终都取决于立法。

(2)安徽省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工作日益完善,可为地方立法提供经济和制度支持

许多人认为,安徽省目前的财政资源尚未达到实现农村综合社会保障的阶段,立法工作可以推迟。事实并非如此。就国际经验而言,德国、法国和其他13个欧盟国家在类似于中国当前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已经成功地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甚至稍微落后的印度,也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了每月5美元的养老金,以防止老年人返回贫困。“米保障”越南还以特殊方式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外实践相比,安徽省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上达到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条件。

根据2006年《安徽省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我省正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建立适合农村发展水平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范围。落实军烈属优抚政策和各项救灾救济政策。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灾民等社会救助体系。2007年,安徽省进一步发布《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农村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的平均平均平均水平l200元,提高农村医疗救助水平,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尽快实现部分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同时,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为辅、与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目前,安徽省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包括养老、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体现了制度化、统一化的特点。例如,在新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安徽规定,自2008年以来,在现有参与费统一、融资标准统一的前提下,对全省100个参与县、市、区实行统一操作,包括统一补偿模式、统一支付线和封顶线、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保障补偿、统一逐步取消家庭账户门诊统筹、统一慢性病和补偿方法、统一规范二次补偿和体检、统一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等。八大统一彻底改变了2003年以来以县为单位参与县标准不统一的现状,也改变了贫富县补贴差距大造成的明显不公平。

因此,在经济和制度条件基本满足的情况下,目前的工作是通过地方立法将日益成熟的经验和制度合法化,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3)地方立法的创造性和灵活性可以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前瞻性的技术支持

目前,中国正在迅速制定社会保险法。从目前的草案来看,该法律并没有对农村社会保障作出详细的规定,而是确认了当前农村建立的新的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养老金制度。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地方立法的首要任务是以立法的形式创造性地解决地方自身解决的问题,是填补国家法律法规,重点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依赖的现状。

因此,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我省农村保险立法工作可以努力突出地方特色,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前瞻性的技术支持。在立法中强调针对性、可行性和地方特色,努力补充和完善国家法律,以创造性立法为立法重点,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省急需和成熟条件,大胆探索,首先制定地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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