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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

建立健全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制度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和制度建设应当明确“全覆盖”,“低水平”,“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一体化”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地方立法应坚持以下几点:1。坚持广泛覆盖、基本、多层次、可转移、可持续的制度建设政策。2.坚持权利义务、公平效率、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保障水平适应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3.实施个人支付、集体补贴、政府补贴、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融资方式。4.坚持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进行试点分类。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建立统一的立法形式和制度

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立法制度的选择。根据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可以分项立法和统一立法,但各有优缺点。前者灵活性强,稳定性不足,后者恰恰相反。从我省现行社会保障规定来看,各项规定相对分散,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因此,我省采取统一立法更为可取。具体来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条例》,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保障对象和保障项目。保障项目包括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分则规定了各社会保障项目的参保人员、主管机关、资金筹集、资金管理、保险待遇和法律责任。

(三)科学立法,确保程序公开公正

农村社会保障关系到农民和民生。要考虑省内不同地区、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如果制度设计和保障待遇差异太大,就不符合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因此,我省立法要科学立法,从论证、起草、修改、审议、通过。每一个过程都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不抢程序,不越程序。调查必须进行查,听证一定要听证。立法调查、起草、审议、法规通过后的工作内容要具体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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