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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研究案例

案例一。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签订《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J2.5.7万套煤气表散件。每套散件单价57.30元,总价401.1万元。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绽放价格从签订合同时每吨4600元飙升至每吨16500元,导致散件成本上升至每套70元。如果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和数量履行,仪表厂不仅没有利润,而且会遭受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2:2003年8月,刘某从开发商处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栋100平方米的建筑。2005年6月,刘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即刘某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总价20万元。2006年5月,在办理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手续时,该地区房价大幅上涨至每平方米4500元,房屋市场价值已达45万元,且仍在上涨。刘某因各种原因拒绝交房。张某起诉法院,要求刘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反诉说,目前房价是原协议约定价格的两倍多,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被告显然不公平,因此因情况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显然不公平,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提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建立了情况变更制度。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况变更原则进行救济,应当具备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情况变更的客观事实;二是情况变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以上两个案例涉及明显不公平的识别。明显不公平的识别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很强的主观性。在什么情况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甚至存在误解。明显不公平的识别标准是适用情况变更原则给予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核心要素。因此,如何判断明显的不公平将是极其重要的。就案例2而言,有人认为它构成了情事变更中的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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