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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冲突政策学分析

一、文献评论

中国学者对科技创新政策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呈现中国科技创新政策的内容结构。苏敬勤、李晓昂等基于内容分析的方法对中央和地方科技创新政策的构成进行了比较和分析;王超、徐海云等基于形式概念分析的理论,利用内容结构的研究方法,系统分析了科技创新政策内容的结构特征,展示了政策类别在科技创新政策中的相关性和政策类别之间的延伸关系。二是对我国科技创新政策绩效的研究。1978年至2006年,彭纪生收集了422项中央科技创新政策。通过量化研究,利用扩展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研究了政策协调与技术绩效的关系;徐哲、李春燕从政策相互作用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科技创新政策的演变,发现不同部门制定的政策具有很强的互补作用,不同部门之间科技创新政策相互作用的结果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不同科技创新政策目标和工具的使用也带来了显著差异;张芳、邹军从供给政策、需求政策和环境政策三个维度评价了地方政府科技创新政策的绩效。三是研究科技创新政策与科技法治建设的冲突。一些学者认为,科技创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科技法的功能,缺乏科技立法加强了科技创新政策的法律性质。但毕竟,科技创新政策不能取代法律,在法律意义上往往没有法律效益。因此,学者们呼吁加强科技立法,理顺科技创新政策与科技法律的关系。侯强和彭辉是研究这方面的主要学者。虽然学术界对科技创新政策有很多研究,但对科技创新政策冲突的研究相对较少。徐哲、李春燕基于政策相互作用的研究对科技创新政策冲突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但不是专门针对科技创新政策冲突的研究。因此,研究科技创新政策冲突,分析政策冲突的内在机制,探索科技创新政策冲突的总体路径是非常重要的。

二、科技创新政策冲突政策学分析

中国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公共政策冲突的原因:一是分析了公共政策的制度因素。胡象明认为,政治制度之间的摩擦、政策制定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横向协调、政策实施过程中信息反馈不良是政策冲突的重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钱再见还指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信息的披露和共享是公共政策实施过程有效运行的基础。相反,政策信息的阻断和封锁将“直接导致政策冲突,甚至导致政策失败”。程琦国认为,制度不完善也是政策冲突的原因之一。在制度完善的政策环境中,政策主体制定的政策边界相对明确,政策在法定程序中运行,因此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的可能性较小。二是从中央、地方、部门利益的角度分析政策冲突。一些学者认为,政策冲突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利益驱动的,“争夺分工不明确的工作的管辖权”。在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的过程中,一旦缺乏有效的制度机制或法律制度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政策利益博弈行为将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日益激烈。第三,从政策制定主体的角度解释公共政策冲突的产生。袁明旭不仅从官僚主义制度的独立性和封闭性以及官僚主义权力控制的等级性来分析政策冲突的原因。他还注意到官僚自利、有限理性和官僚偏见对公共政策冲突的影响。他认为,理想情况下,官员具有公共精神,可以根据环境和问题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在实践中,由于官僚体系的非人格化管理,官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难以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官僚们会制定大量的政策来“降低风险,保护自己”,这为政策冲突提供了可能。在治理公共政策冲突方面,学者主要从制度、利益调整和沟通反馈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改革政策制定制度等代表性观点,加强各政策制定部门的相互协调,做好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反馈。此外,在承认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差异的基础上,找出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的平衡点,协调政策之间的冲突。近年来,一些学者将目光转向政策冲突中的政府行为。政策冲突造成了政策执行秩序的混乱,政策冲突也改变了政府的执行行为。朱乾伟通过分析“拉闸限电”案例,探讨了地方政府在“节能减排”和“地方经济发展”两个矛盾政策目标下的实施行为,从而“透视”权力体系中的上下级关系,强调政策影响应在不同阶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曾凡军将地方政府在政策冲突下的执行归结为锦标赛制度,认为地方政府行为的组织基础和制度环境源于锦标赛制度,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碎片化。此外,政府行为和锦标赛制度也依赖于目标责任制、成就和政治晋升。因此,有必要引入“整体治理”的概念,实现基层整体治理。科技创新政策冲突是公共政策冲突的一部分,也存在着各种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本研究主要基于公共政策冲突的理论基础,分析科技创新政策之间的冲突,深入挖掘科技创新政策冲突背后的基本逻辑,为科技创新政策冲突的总体规划提供一定的缓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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