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公立中小学校长选择程序
目前,台湾公立中小学校长的任命与县市略有不同,但大致可分为筛选、培训和选拔三个阶段。
第一,筛选阶段。符合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的资格的,可以参加筛选考试。考试由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委托大学全面负责。考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参考人员直接参加口试和笔试,分数高者入围;另一种是以台北实践为代表,即筛选包括资格考试(绩效评分)、笔试和口试各有分数比例。绩效评分部分包括学历、经历、考核、奖惩、深造,占选拔总分的一半,笔试占30分%,口试占20%,成绩好的入围。
确定入围名额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综合考试”,即根据空缺数量或差额确定入围名额;第二种是根据空缺数量确定两倍或三倍的金额。在第一种方式中,入围者有很高的机会成为校长,并填补空缺。一旦用人单位采用第二种方式,虽然入围者都取得了候选校长的资格,但他们对结果并不乐观,因为竞争激烈,有些人可能仍然没有机会成为校长。
二是培养阶段。各县市政府对候选校长实行校长专业课程培训。根据地区不同,培训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入围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集中培训或分散学习。在台北,校长培训课程采用八周集中研究,其中两周到学校实习,实施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是校长之路的重要过程,在现任校长的指导下,学习发现问题,立即学习、讨论、深入探索,寻求解决方案,构建学校管理计划;其余六周课程在中心实施,结合学习目标和学习节奏,每周设置讨论主题,考虑理论和实践,鼓励学生自发学习,积极发现问题,有勇气面对问题,通过师生互动,探索、思考和建设可以实现的理想目标。后者是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入围者参加大学研究所级课程,一年内完成24学分。通过学分的,还要参加学科认证、口试、笔试,通过后还要经过两周的培训。
三是选拔阶段。1990年修订后实施的《台湾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市公立中小学校长,市政府优先组织选拔委员会选拔公开选拔、培训合格人员、现任校长或曾任校长”。选拔委员会主要由教育行政人员代表、学者专家代表、教师(会议)代表、家长代表、社会公正代表五类人员组成,部分县市有校长代表,其中家长比例不少于五分之一。在台北,全市选拔委员会由教育局组成,分为中小学,不允许各校自行组织选拔委员。每一种选拔委员共同 13人,其中家长代表设浮动委员1人,校长岗位空缺学校家长会派代表。目前,台湾各县市一般采用两种不同的选拔方式:一是选拔委员会召集全体候选校长面试,根据候选校长的意愿和意见进行双向选拔,统一安排候选校长的下落,落实岗位,不再安排第二轮选拔;二是地方行政当局分阶段公布岗位空缺细节,然后选拔委员会根据各校校长的不同要求主持选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