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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中小学教师权益的内涵和意义

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也对教师的教育质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教师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对成败起着重要作用,中小学教师在社会各个方向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小学教师的权益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本文从现实的角度对这个问题略有自己的看法,以便大方教学。


中小学教师权益的内涵和意义


“教师权益”是当今教育生活中的一个高频词,但在我国教育学术界还没有正式的“名分”。

《现代汉语词典》对“权益”的解释是“应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解释与“权利”非常接近。例如,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权利”被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有的利益”。因此,可以认为,所谓教师权益,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能否做出或不能做出某些行为的许可和保护。在法律层面上,人们更多地使用“教师权利”这个术语。

我国大多数教育法学研究人员将教师权益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益,主要包括平等、政治、宗教信仰自由、个人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监督;另一类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的独特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指导评价、报酬、参与教育管理、培训和投诉权。

教师享有合法权益是现代社会公平的体现。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正义是“行为对象应该接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是给予人不应得的行为”,其根本问题是“权利义务的交换”。只有当社会成员享有与其承担的义务相等的权利时,才能体现整个社会的公平。因此,中小学教师享有与其承担的社会义务相等的正当权益,是现代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教师权益与教师人格并存,是一种两面关系。从法律层面看,人格是指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教师人格确认教师应享有相应权益的主体资格。没有教师的个性,就没有办法谈论教师的权益。从伦理层面来看,教师可以全面、合法地享有其不可侵犯的权益,并确保其获得应有的教师人格。只有当教师的个性和权益得到合法、全面的保护时,才能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尊严。只有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完整个人尊严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具有独立个性、高尚个性和自尊的新一代社会。这样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可以看出,中小学教师权益在实现基础教育为培养年轻一代奠定基础的价值方面起着基础和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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