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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教师的劳动得不到能够反映其劳动价值的报酬

(1)教师难以行使正当的教育教学权利,不能保证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根据我国教育法,独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合法权益,其基本意义是指教师可以根据国家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实际独立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可以根据教育教学形式、方法、内容等方面的教学改革和实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和剥夺教师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遗憾地发现,教师的基本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得到学校的信任。一些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不仅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侵犯了大多数教师的人格尊严。

2.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小学普遍实行学生评价制度。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些学校把它推到了极端,使用所谓的“多功能评价”教学评价机,让学生当场按按钮给老师打分,系统每五秒自动收集所有学生的数据,收集到校长办公室,画出“曲线”、“柱状”图形反馈给正在讲课的老师。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公认的专业自主原则(对于教师的课堂教学来说,是‘课堂自主原则’)。这种教学永远不会高质量,只会给教学造成混乱。而且,由于学生不断给你打分,老师永远不会形成良好轻松的教学心情。”。

3.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建立了投诉制度。学生和家长可以投诉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其初衷是监督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然而,一些学生和家长根本不理解教育行政当局和学校的良苦用心,经常向教师投诉。当老师触摸学生时,他们被抱怨为“殴打学生”。然而,学校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要求老师片面向学生和家长道歉,以求冷静下来。这种做法使教师不敢放手教育和管理学生,但使一些学生找到了“治理教师”的方法,更加明目张胆地欺负教师;少数家长经常当面指责甚至责骂教师。面对这样的屈辱,教师的个性和尊严一扫而光。他们怎么能教育别人呢?他们怎么敢管理学生?

4.为了赢得学生,一些私立学校的领导人提出了“学生是上帝”的口号,并制定了“当教师和学生发生冲突时,学生总是正确的”和其他荒谬的规定。这些措施本身对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如何确保教师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正常行使教育和教学权利?

(2)教师的劳动得不到能够反映其劳动价值的报酬

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是现代社会分配的基本原则。然而,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一直无法获得与劳动相同的报酬。

1.教师劳动具有典型的个性,但其劳动成果——学生的发展和成长最终以教师集体劳动的“结晶”的形式呈现,因此对教师劳动价值的评价不可避免地模糊,难以确定教师的工资标准。目前,我国教师工资水平的核定以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立正常的晋升加薪制度。但事实是:首先,我国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其次,近年来,国家公务员领域一直在讨论和逐步实施“高薪廉价”,但教师的工资并没有随着公务员工资的增加而相应增加。第三,在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今天,中小学教师劳动力普遍增加,但工资保持在原水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规定。教师工资的“逐步提高”和“正常晋升加薪制度”更是不可预测。

2.中国《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无故扣除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然而,中国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更为普遍。虽然国家采取了有力措施,努力杜绝这一现象,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仍有一些地方拖欠教师工资。此外,即使教师得到了工资,他们也得不到所有的工资。许多工资已经变相扣除,扣除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一些农村地区,教师的工资太低,无法谋生,但他们必须承担各种各样的费用。

3.我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然而,我国大多数中小学教师的加班工作却得不到应得的报酬。有的学校只象征性地向教师支付一些加班费。“暑假加班,学校要求教师白天、早晚上班,而教师只能根据每天上课的数量(一般一到两节)获得3元或5元的加班费。周末休息或休息一天,每月给予50元的补贴。”。

4.部分民办中小学教师在法定假日、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无法获得报酬或者全额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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