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中参与者的普遍性和集中匹配交易的瞬时性,不能像普通侵权案件一样一对一地界定侵权人的利润与受害者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事实上,欺诈者的利益可能高于原告或原告,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没有利润;在特定的欺诈案件中,原告的损失实际上可能是由欺诈者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鉴于上述情况,美国司法审判总结了两条损失定义规则:一是实际损失规则;二是交易利润规则。根据实际损失规则,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这意味着被告的赔偿金额可能高于非法所得,赔偿是惩罚性的;根据交易利润规则,被告只赔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不赔偿超出部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原则上采用实际损失规则,即被告应对原告在证券交易中因交易差价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理论上讲,计算赔偿金额的方法如下:
1、实际价值计算法,即赔偿金额为受害人股票交易时的价格和当时股票的实际价值。该法的困难在于证券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
2、实际差价计算法,即从有偿要求人为取得有价证券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以下金额的差额:①赔偿损失时的市场价额(无市场价的,损失金额为当时处分的推定价额);②如果证券在要求赔偿损失时已经出售,证券出售时的价格可以证明原告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不是由其会计欺诈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原告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些学者设计了以下计划:①以真实信息公告前一天的股票收盘价减去虚假信息公告前一天的收盘价,以两者之间的价差为每股损失,原告持有的每股数乘以每股损失为应得赔偿金额;②以虚假信息公告至真实信息公告前一段时间股票收盘价的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格,减去恢复上市交易后一周内的加权平均价格,以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每股损失。该法律的困难在于如何确定合理的时间。
3、实际诱因计算法,即虚假陈述者只对其行为造成的证券价格波动负责,对其他部分造成的证券价格波动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的难点是如何确定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和影响。
4、非法所得计算法,即赔偿金额仅限于会计造假者的所有非法所得,包括所获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这是一种简单的确定方法,但由于赔偿金额的限制,它不能惩罚被告。
以上四种方法各有其合理性、弊端或困难,但由于各种方法计算的赔偿金额往往相差甚远,需要司法解释,以确保原告遭受相同损失的赔偿金额最大化。但在实践中,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股市泡沫现象较为严重,股价严重偏离股票的内在价值。利用股价差来判断投资者的损失,显然是将原告投机行为的自我风险责任转移给被告,如果证券民事赔偿采用全部赔偿原则,赔偿金额往往惊人,使会计师事务所不堪重负,不符合中介认证功能,不利于中介认证制度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实行限额赔偿原则,赔偿金额可以这样计算:
①对于已发行的未上市证券,原告可要求按发行价格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②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一是被告单纯虚增资产的,以虚增资产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