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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鉴定委员会的经营

一、制定审计鉴定标准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对北京市17家事务所进行了后续检查,对法定业务报告制定了7项质量评价标准[50]:


1、是否编制了相应的工作底稿;


2、报告和工作底稿是否经过逐级复核,并有复核人签名记录;


3、是否与客户签订符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的业务协议;


4、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审计计划;


5、是否实施了重要的审计程序;


6、是否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意见;


7、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抽查报告第一、第五、第六项中有一项为“否”的,报告不合格;第二、三、四、七项中有三项为“否”的,报告也不合格。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标准,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的鉴定标准,如重要审计程序;并将审计人员的职业过失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推定欺诈。当然,鉴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与小事务所和大事务所不同,也应该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不同。也许审计鉴定会因为鉴定标准的不现实而流产,但这会把矛盾集中在法庭上,法院的判决会变得非常随意,这是社会各界不愿意看到的。


二、审计鉴定委员会的经营


为方便审计鉴定工作,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协助、相互制约的法律原则,审计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负责当地审计鉴定人的选拔,组织、协调、监督具体案件的日常管理。但鉴定委员会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行使鉴定权利和义务。这有利于鉴定人的独立判断和意义表达,使鉴定结论不受部门意志的影响。


三、本章结论


由审计署、财政部牵头,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发文成立审计鉴定委员会;或者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时,设立审计鉴定委员会的空白条款(即“国家建立审计鉴定制度,具体由国务院规定”)。直接在《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审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是不现实的,因为《注册会计师法》毕竟是法律,不可能像鉴定委员会规定的那样具体。笔者建议,审计鉴定委员会成立秘书处,隶属于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罚委员会共同办公,但不受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的影响,以免受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不当影响。但有助于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沟通,这是一对矛盾。此外,这是公共利益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的矛盾。


总之,审计评估委员会的成立和经营不仅要考虑会计行业的利益,还要考虑公众的利益。从医疗事故鉴定中吸取教训,不从事“父子鉴定”、“兄弟鉴定”,审计鉴定要“独立、公正、客观”,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试图用审计鉴定来对抗法律是不现实和有害的。


此外,审计鉴定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审计诉讼以审计鉴定为前提,委托人和第三方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审计鉴定应当由当事人和法官进行。也就是说,审计鉴定是自愿的,不是强制性的,法院不能因为没有审计鉴定结论而接受审计争议案件;法官不会因为没有审计鉴定结论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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