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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网约车缺乏法律依据。

(1)目前网约车管理模式。

2016年3月16日,住房和城乡业产生了影响。2016年3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决定废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消除网约车发展的障碍。随后,7部委颁布了《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地方政府对网上预约出租车的规定进行了地方立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上预约出租车发放《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暂行办法》对网上租车的规定相对宽松,地方政府的规定更加严格。从目前对网上租车立法的分析来看,网上租车的准入有严格的限制可以看出,网上租车的市场运作仍具有特殊许可的性质。

(2)法律层面的网约车仍然是非法的。

在线叫车有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它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是非法的。在线叫车具有私人服务的性质。对于这种私人客运业务,没有法律支持。目前,这种非法经营的规定主要是当地制定的地方法律法规对于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黑车,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明确禁止。然而,中国现在强烈倡导这种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2016年7月,7部委发布了《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当前网上预约出租车领域法律缺失,为陷入尴尬境地的网上叫车提供法律支持。在《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上级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经营。在法律水平上,交通法规明显高于网上叫车的暂行办法。在法律禁止非法经营的情况下,暂行办法赋予网上叫车的合法地位,在立法理论上明显违反了上级法的要求。旧上级法与新下级法的冲突违反了下级法不得与上级法相冲突的立法原则。[1]为了避免与原法的冲突,地方政府将在线叫车业务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并给予严格限制。理论上,它仍然像出租车一样受到严格的市场准入许可规定。

(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合法。

网上叫车准入经营现在显示了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才能设置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置行政许可。在我国,部门规章仅具有执行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策和命令的功能,这决定了其不可能设置行政许可。[2]《网上出租车预订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了三项行政许可:出租车经营资格证书、车辆经营证书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书。在《网上出租车预订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非法设置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地方网上预订立法中的依照暂行办法不具有合法性。

二、网约车地方立法混乱,冲突。

(一)部分地区网约车立法超出行政许可权限。

在四个直辖市的在线叫车规定中,北京、天津和上海对在线叫车司机的户籍有严格的限制,都要求在本市从事在线叫车服务,并在本市注册。地方许可设置权是指具有地方法律法规制定权的立法机关根据一定的权力和程序,是否设置地方事务的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置行政许可,创建(修改、废除)具有地域效力的行政许可规范的权力。[3]《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的行政许可,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其他地区的商品不得进入当地市场。北京、上海等地颁布的在线叫车管理措施将户籍作为驾驶员资格申请的限制,与《行政许可法》明显不符。

(2)地方立法与原规定冲突。

在引入在线叫车规范之前,在线叫车的商业模式可以称为四方协议模式,即由在线平台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司机签署协议,规范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四方协议确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四方协议下的在线叫车运营模式避免了对法律法规的监督,但它造成了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对其发展极为不利。[4]《出租车在线预订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各地都对在线叫车规则进行了立法。在缺乏在线叫车立法的情况下,当地匆忙立法存在许多缺点。显然,新颁布的地方法规与原地方法规和规章相冲突。例如,上海的在线叫车规定与原《上海出租车管理条例》和《上海查处非法车辆客运办法》的规定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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